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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行政程序法的時候遇到了一些問題...所以需要麻煩各位前輩解答...Orz 1.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第二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之組織。 我的問題是:有關農田水利會,他是屬於行政主體,不屬於行政機關, 那農田水利會為什麼可以作成行政處分呢? 也就是說,為什麼農田水利會可以適用程序行政法呢? 2.我最近作了一道題目: 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其中非答案的一個選項:其實際執行受委託事項之人,應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 這個是否應該要改成,視為行政機關,抑或是把任用資格改掉呢? 因為我看國賠法的規定:...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中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是否算是公務員呢? 抑或是視為行政機關?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44.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946204.A.B16.html
calmofwind: 1.法條再看仔細一點 08/23 18:01
calmofwind: 2.受託行使公權力不必具有公務員資格ex排氣定檢站 08/23 18:03
謝謝c大,關於第二題,我的意思是,若在被委託行使公權力並執行時,他算公務員嗎? ※ 編輯: zaidiuz (1.164.44.116), 08/23/2016 18:06:32
calmofwind: 依國賠法算,但是不同法律有可能不算 08/23 18:21
kame0407: 你可以看一下行程法第二條第三項 08/23 18:25
newfrank: 簡單講,因為行程法和國賠法在處理不同的事情,所以受託 08/23 18:39
newfrank: 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有不同的地位,行程法在處理國家與私人 08/23 18:39
newfrank: 間公法關係時,大多需要以公法上意思表示(處分或契約)作 08/23 18:39
newfrank: 開展,那這時候受託私人為符合行政機關才能代表公權力主 08/23 18:39
newfrank: 體為意思表示,自然就需要將該私人擬制成行政機關;而國 08/23 18:39
newfrank: 賠法在處理公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因不法行為不涉及意思 08/23 18:39
newfrank: 表示之有無,無須將私人擬制為行政機關,且為符合受害私 08/23 18:39
newfrank: 人損害完全填補目的,將受託私人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有 08/23 18:39
newfrank: 其必要,所以二者才會有不同的定位。 08/23 18:39
deviLINside: 水利會,就二項所言之其他行政主體呀。 08/23 21:04
a9301040: 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喔 08/23 23:11
a9301040: 他在水利法跟其他法規上有很特殊的地位 08/23 23:12
a9301040: 國家、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都是公法人 08/23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