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oo396904: 在客觀歸責中的最後一層是不是不成立,例如自己施打毒 08/24 13:04
→ ooo396904: 品暴斃? 08/24 13:04
→ winu: 差點忘了這層,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為。!QQ 08/24 13:05
→ Balzac: 304是妨害自由罪章的概括規定 覺得這種狀況應討論305 08/24 13:11
推 cindycincia: 你那是陳老師的說法,看你要考什麼 08/24 13:30
→ winu: 司法四等 08/24 17:17
推 Ogabriel: 依強制罪的自主原則,行為人以自己得處分的利益作為脅迫 08/24 17:27
→ Ogabriel: 手段,並不具有可非難性。 08/24 17:28
→ winu: 感恩 08/24 19:43
→ goodbearz: 是不是只有我覺得題目本身不構成犯罪 08/25 09:34
→ goodbearz: 就肥宅被幻想的狀況 一定是拿雞腿釣蘿莉 08/25 09:35
→ goodbearz: 要吃雞腿自己就會去點外賣了 08/25 09:35
→ goodbearz: 所以題目本身就不合理...自然界不會發生這種案例 08/25 09:35
→ winu: XD 08/25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