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天數問題
時間Wed Aug 24 18:22:29 2016
我覺得蠻無聊的,但搞不太清楚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項第二款後的
七日 收到罷免案
五日 議會轉交
七日 答辯
而在第三款說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會議
這25日應該是在第一個七日就算,
然後與第二款是一個時間兩邊的流程,這樣理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14.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034151.A.49C.html
推 oSCo: 我覺得是前事完成才後事,不然同時進行的話,一個月內就可以 08/24 21:19
→ oSCo: 跑完所有流程!如此寫在同一項即可 08/24 21:19
→ jardon: 因為他二三款有兩個 應於收到罷免案 所以覺得是通知照走 7 08/24 22:17
→ jardon: +5+7=19天 這跟25天重疊 有點鑽牛角尖了 08/24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