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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國考的新手,問題很多還請見諒 問題是關於憲法保留的問題 關於大法官釋字443號,內文有說到: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 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但是下方又寫: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為之」 我的問題是,上面不是說關於人身自由是憲法保留的嗎?怎麼下方又說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者,必須制定法律為之@@ 還是是我誤解他的意思,關於憲法保留的部分是說第八條中拘束人身自由之權利的「程序 」規範(如24小時內提審)不可以再制定法律改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33.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106541.A.0B1.html
colin4235tw: 是指憲8的程序不能以法律架空 08/25 14:47
playoneLa: 同上,生命、身體自由可以剝奪 但要有"罪刑法定主義" 08/25 14:49
playoneLa: 例如:判有期徒刑、死刑,跟憲法第8條的程序事項有異 08/25 14:49
blackwoods: 這裡是憲法八條二項跟一項的差別啦,二項寫明刑事犯在 08/27 17:35
blackwoods: 逮捕 後24小時內移送法院,憲法寫明24小時不得以法律 08/27 17:35
blackwoods: 延長屬於憲法保留。一項說的則是需經正當法律程序始得 08/27 17:35
blackwoods: 逮捕、處罰,也就是說經過訂定法律及法定程序還是可以 08/27 17:35
blackwoods: 限制人民基本權(自由甚至生命) 08/27 17:35
blackwoods: 後面延伸出來的是八條二項的憲法保留原則在“非刑事程 08/27 17:43
blackwoods: 序”有無適用?釋字採區分認為不釋用如664(少年虞犯) 08/27 17:43
blackwoods: 、690(SARS),然後較新的認為不適用24小時但仍需有“ 08/27 17:43
blackwoods: 合理作業期間”的限制如708、710更後續就影響到提審法 08/27 17:43
blackwoods: 的修正 08/27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