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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考題 第四題,題目如下 甲因誹謗乙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無罪。乙不服此一判決。要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遂 提起 上訴,之後二審改判甲有罪,諭知有期徒刑五月。甲不服二審有罪判決。試問甲有無 上訴救濟的 權利?(25 分) 請問這題除考刑訴376之外, 還有什麼考點嗎?小弟刑事法苦手, 沒看出其他點,還是這題是文章題? 乞求高手賜教。 補充說明:有看過高點解答,也是單純就寫376不能上訴第三審,另外提一下不利益變更 禁止(感覺這不是考點),這樣25分?應該不太可能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43.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372930.A.E0A.html
watermom5566: 甲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甲無法上訴),因被告沒上08/28 16:41
watermom5566: 訴所以無370適用,但在二審卻無罪變有罪且不能上訴08/28 16:41
watermom5566: 三審!!有點不合理!!開始發揮創意批評一下。 08/28 16:41
請問大大,關於這部分有學者的意見可供參考嗎?小弟是覺得審級制度的劃分未侵害訴訟 權核心...也不覺得有不合理的地方。
louis123321: 被告即使有上訴 檢座上訴只要合法且有理由08/28 16:47
louis123321: 還是沒有不利益變更的適用阿08/28 16:48
個人也是覺得這題應該無涉不利益變更禁止,但單純考376條文嗎?覺得有詐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6:51:00
yaudeh: 我猜可能是,甲若故意爭執重罪,釋60及71台上1423判例08/28 16:54
題意上似乎沒有問到,關於376之罪的認定時點問題,但真的看不出考什麼,補充說明不 知道有沒有幫助。 誹謗罪要怎麼爭執罪名是其他的罪....殊難想像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7:00:35
yaudeh: 公職王是寫,公政公約第14條五08/28 17:08
yaudeh: 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 08/28 17:08
若是考公約...那真的超無言。另外我也覺得如果本題不合理的話,那是不是非376案件, 一二審都判無罪,檢上訴三審判有罪,不也一樣不合理??那跟是幾個審級有關聯嗎?小 弟的疑問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7:19:03
FrankChaung: 林鈺雄,《2014年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從國際人權公 08/28 19:01
FrankChaung: 約內國法化的觀點出發》,似乎有觸及,供參考@@ 08/28 19:01
tipsofwarren: 刑訴有覆判制度? 08/28 19:05
tttggg: 2審是採全面複審制~~ 08/28 19:41
tttggg: 從法條376跟377及370開始思考.由於檢察官是為甲之不利益上 08/28 21:41
tttggg: 速,所以不適用370條規定;又依376條跟377條規定,甲所犯之毀 08/28 21:42
tttggg: 謗罪,依376條1款(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是不得上 08/28 21:46
tttggg: 訴第三審,本案又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況,綜上所述,甲不得上 08/28 21:47
tttggg: 訴救濟.有所不足,請各位先進指教.話說公政公約是甚麼? 08/28 21:49
newfrank: 這題真的很詭異,只能從審級制度非訴訟權核心內涵討論上 08/28 21:51
newfrank: 訴第3審法定事由限制是否妥適,多少掰一點內容。 08/28 21:51
NHB: 不利於被告之違法判決 院1356 聲請裁定補充易科罰金 97.4th 08/29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