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termom5566: 甲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甲無法上訴),因被告沒上08/28 16:41
→ watermom5566: 訴所以無370適用,但在二審卻無罪變有罪且不能上訴08/28 16:41
→ watermom5566: 三審!!有點不合理!!開始發揮創意批評一下。 08/28 16:41
請問大大,關於這部分有學者的意見可供參考嗎?小弟是覺得審級制度的劃分未侵害訴訟
權核心...也不覺得有不合理的地方。
→ louis123321: 被告即使有上訴 檢座上訴只要合法且有理由08/28 16:47
→ louis123321: 還是沒有不利益變更的適用阿08/28 16:48
個人也是覺得這題應該無涉不利益變更禁止,但單純考376條文嗎?覺得有詐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6:51:00
→ yaudeh: 我猜可能是,甲若故意爭執重罪,釋60及71台上1423判例08/28 16:54
題意上似乎沒有問到,關於376之罪的認定時點問題,但真的看不出考什麼,補充說明不
知道有沒有幫助。
誹謗罪要怎麼爭執罪名是其他的罪....殊難想像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7:00:35
→ yaudeh: 公職王是寫,公政公約第14條五08/28 17:08
→ yaudeh: 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 08/28 17:08
若是考公約...那真的超無言。另外我也覺得如果本題不合理的話,那是不是非376案件,
一二審都判無罪,檢上訴三審判有罪,不也一樣不合理??那跟是幾個審級有關聯嗎?小
弟的疑問
※ 編輯: b03012002 (61.226.43.51), 08/28/2016 17:19:03
推 FrankChaung: 林鈺雄,《2014年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從國際人權公 08/28 19:01
→ FrankChaung: 約內國法化的觀點出發》,似乎有觸及,供參考@@ 08/28 19:01
推 tipsofwarren: 刑訴有覆判制度? 08/28 19:05
推 tttggg: 2審是採全面複審制~~ 08/28 19:41
推 tttggg: 從法條376跟377及370開始思考.由於檢察官是為甲之不利益上 08/28 21:41
→ tttggg: 速,所以不適用370條規定;又依376條跟377條規定,甲所犯之毀 08/28 21:42
→ tttggg: 謗罪,依376條1款(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是不得上 08/28 21:46
→ tttggg: 訴第三審,本案又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況,綜上所述,甲不得上 08/28 21:47
→ tttggg: 訴救濟.有所不足,請各位先進指教.話說公政公約是甚麼? 08/28 21:49
推 newfrank: 這題真的很詭異,只能從審級制度非訴訟權核心內涵討論上 08/28 21:51
→ newfrank: 訴第3審法定事由限制是否妥適,多少掰一點內容。 08/28 21:51
推 NHB: 不利於被告之違法判決 院1356 聲請裁定補充易科罰金 97.4th 08/29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