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uis123321: 立法理由 08/29 16:27
新法規定的133條之2第3項
為仿造131條2項緊急搜索所制定之扣押
應該可以稱為緊急扣押吧?
雖然有制定事後陳報制度
可是對於違反效果卻付之闕如
也沒有像131條4項的得排除規定
請問違反緊急扣押事後陳報的效果為何?
理論上應該還是跑萬用158之4啦
不過應該怎麼推導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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