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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的133條之2第3項 為仿造131條2項緊急搜索所制定之扣押 應該可以稱為緊急扣押吧? 雖然有制定事後陳報制度 可是對於違反效果卻付之闕如 也沒有像131條4項的得排除規定 請問違反緊急扣押事後陳報的效果為何? 理論上應該還是跑萬用158之4啦 不過應該怎麼推導比較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33.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454482.A.35D.html
louis123321: 立法理由 08/29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