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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跟乙婚後,甲給與乙200萬元自由處分金,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 甲婚後現存有償取得財產為1000萬元,乙則為500萬元。 則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先將200萬元自由處分金算為甲婚後有償取得 之財產,因此兩人差額為700萬(1000萬+200萬-500萬)。 乙請求甲給付35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先扣除200萬元自由處分金。 (所以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可得150萬元) 以上是張璐老師在其書《實務必考熱區身分法》頁1-1-26的算法。 但小弟查閱了許律師《民法親屬繼承編》頁3-98的算法,似與前開算法 有出入? 差別點在於乙的部份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時,應先扣掉200萬元, 意即應以300萬元為基礎。 所以最後得出的答案會是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可得到250萬 (甲:1000萬+200萬=1200萬;乙:500萬-200萬=300萬) (1200萬-300萬=900萬;900萬/2=450萬;450萬-200萬=250萬) 還是小弟誤解了什麼?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70.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485819.A.E0A.html
ilastor1124: 我覺得前面的算法才是正確的@@ 08/30 00:37
dazero: 因為有爭點:自由處分金的性質不同算法就不同 08/30 01:01
Sillyman: 因為張璐書上提到的500萬,純粹是有償取得,不含自由處 08/30 01:01
Sillyman: 份金 08/30 01:01
winu: 感謝,的確是如此。小弟眼麻 08/30 08:09
theseus: 感謝sillyman大大幫我釐清! 08/30 14:30
winu: 樓上張璐老師好,老師的書,小弟必買。 08/30 17:11
theseus: 感謝樓上! 08/30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