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diuz (完好無缺)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行政程序法&訴願法的管轄問題
時間Sun Sep 11 11:48:51 2016
問題是關於訴願法12條跟行政程序法14條的管轄問題
訴願法12條的內容是:
I.數機關於管轄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直接上級機
關確定之。
II.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的部分內容是:
I.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1.我有點搞不大清楚這兩條的差異@@
訴願法的適用是,上級機關收到訴願時,對職權有爭議時使用嗎?
2.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4條有一道考古題: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D)由內政部決定之
答案是B
因無共同上級,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這是因為"共同上級"只能往上一層嗎?
3.若今天是問在訴願法第12條的時候,人民對台北市民政局跟新北市民政局的處分訴願的
話,
應是由內政部來確定其管轄權嗎?因為兩者的上級機關不同,所以要由其回到訴願法第四
條找兩個的共同訴願機關內政部嗎?
抱歉最近問題很多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62.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3565733.A.FA0.html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11/2016 11:51:44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11/2016 11:54:13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11/2016 11:55:01
→ kuanglin: 程序法跟訴願法適用階段不一樣唷…… 09/11 13:09
推 tamama000: 樓上太厲害了!!! 09/11 13:19
推 HtcNewOne: 1樓好強 我還在想要怎麼回答比較好... 09/11 13:28
→ zaidiuz: 謝謝各位前輩,所以一個是在行政機關處分時,一個是在收 09/11 14:21
→ zaidiuz: 到訴願時嗎? 09/11 14:21
推 jiunyug: 行政程序(行程法第2條第1項)之管轄 ; 行政救濟的訴願 09/11 14:53
→ jiunyug: 之管轄 09/11 14:53
→ jiunyug: 2.“各該上級”,行政機關是層級節制的金字塔,沒事不要 09/11 16:13
→ jiunyug: 越級,且這是兩個地方自治團體內的HB, 3.個人認為不會 09/11 16:13
→ jiunyug: 這樣考。 ( 兩條可以參考比對,但不要扯在一起想,如1 09/11 16:13
→ jiunyug: 樓所說是兩個不同的適用階段,建議是找本題庫書多作,就 09/11 16:13
→ jiunyug: 知道常考的是那些重點,把時間花在刀口上) 09/11 16:13
→ zaidiuz: 非常感謝j大的幫忙 09/11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