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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B)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C)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D)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答案是D 但是我看行程法110第二項說明是「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 日發生效力。」 是因為110條第一項,「書面以外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 達 、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嗎? 所以就算不用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只要使相對人知悉就好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2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014437.A.A99.html ※ 編輯: zaidiuz (110.26.22.16), 09/16/2016 16:27:52
aleventy: 110條第一項規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對象為特定人,一般 09/16 17:10
aleventy: 處分對象非特定,所以用公告的方式 09/16 17:10
chimeptt: 最重要的92條沒看熟 09/16 17:29
Lawleit: 樓上兩位不知在回什麼。 09/16 17:41
anmemo: 原po是對的 09/16 17:57
Lawleit: 公告就好了啊~~~~~~~~~~~~~~~~~~~~~~~~~~~~~~~~~~~~~~~~~ 09/16 18:38
erindomoto: 法條是寫 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 09/16 19:24
erindomoto: 載日發生效力 09/16 19:24
erindomoto: 所以公告就生效啦!所以BD是互斥的答案 09/16 19:24
sluttervagen: 公告就生效拉 09/19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