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diuz (完好無缺)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搞不大懂地方制度法第30、43、75條
時間Sat Sep 17 19:16:05 2016
1.是關於30條跟43條的問題
在30條有提到關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有牴觸的話是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委辦事項則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在43條則是提到議會議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有牴觸
的話則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那怎麼30條說委辦事項有牴觸的話是由委辦機關,而43條經過議會決議的委辦事項則是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呢?
所以差別是在於有沒有經過議會決議嗎?(不過一般學理上貌似是認為地方議會對委辦事
項無議決權?)
2.是關於30條跟75條的問題
30條提到的是牴觸時的函告無效,而在75條提到的則是抵觸時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
其執行
那30條的函告無效跟75條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是誰先誰後呢?
還是兩者並無關聯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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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idiuz (110.30.134.187), 09/17/2016 19:17:30
推 p101422: 75是違法,30是牴觸,兩個不一樣... 09/17 19:30
→ jiunyug: 30條是訂定;75條是辦理 09/17 19:30
→ zaidiuz: 非常感謝p大跟j大的幫忙解答 09/17 19:45
推 jiunyug: 剛好我們兩個加起來就是區別,比較精準,送出才發現 09/17 21:19
→ jiunyug: 至於30條跟43條,30條是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委辦事 09/17 21:30
→ jiunyug: 項訂的“委辦規則”抵觸 ; 43條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09/17 21:30
→ jiunyug: “委辦事項”抵觸。43條考的機會不多 09/17 21:30
→ jiunyug: 翻法典再確認,30條跟43條寫的“抵觸”就是“違法” 09/17 21:34
→ jiunyug: 因此“無效” 09/17 21:36
→ zaidiuz: 非常感謝j大,解釋的很詳細 09/18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