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frank: 完全錯誤。 09/18 19:18
→ newfrank: 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原先的犯罪計畫,應在主觀討論,有 09/18 19:18
→ newfrank: 重大偏離則視該偏離是否為常人所得預見,無法預見則行為 09/18 19:18
→ newfrank: 人無過失,能預見則行為人有過失;未重大偏離時,為使故 09/18 19:18
→ newfrank: 意能對應結果,例外地將意外提前發生的結果解釋成仍在行 09/18 19:18
→ newfrank: 為人所得以預見的範圍內。 09/18 19:18
→ newfrank: 如果因果關係重大偏離犯罪計畫又為常人所得以預見結果可 09/18 19:18
→ newfrank: 能提前發生時,仍具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行 09/18 19:18
→ newfrank: 為人未盡預見義務,有過失。 09/18 19:18
→ newfrank: 至於未遂,則是因採主客觀混合說,行為人原先犯罪計畫因 09/18 19:18
→ newfrank: 結果提前發生未完成,故仍論以原先預定犯罪之未遂犯。 09/18 19:18
→ newfrank: 這就是主客觀混合說的精髓所在,也是最讓我無法接受的地 09/18 19:18
→ newfrank: 方,明明客觀上都已經有因果關係了,卻還要怕過失犯罪刑 09/18 19:18
→ newfrank: 度過輕,例外地以主觀計畫未完成來論未遂,想像競合後論 09/18 19:18
→ newfrank: 較重的未遂犯罪,根本是行為人刑法,完全無視刑法謙抑性 09/18 19:18
→ newfrank: 啊! 09/18 19:18
謝謝N大如此詳細紮實的解說QQ!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44:42
推 ultratimes: 就只有殺人既遂而已,這是因果錯置 09/18 19:36
推 white5212: 是在說台北大的老師? 老師應該姓徐吧 09/19 15:14
感謝W大指正Orz...我真是太草率太不敬了囧
我誤把老師名字跟另一個公法界的老師名字錯置了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9/2016 15: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