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frank: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 09/19 19:10
→ newfrank: 提(X) 09/19 19:11
帥哥你好晚安
我在這邊的想法是認為甲隱瞞就醫檢查事實一事,就已經改變了對於要保人罹癌
危險的估計(依契約文義應不限於胃癌),因此甲所罹患的胃癌四期雖非保險事故
(也因此本件危險並未發生),但是仍然造成風險的升高(大腸癌等等其他癌症),
故此一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仍然構成"癌症"危險的估計變更。
而您的看法是否認為本件危險雖已發生,但不具因果關係呢?
如果是的話可否請教何以認為胃癌屬本件保險事故範圍?
實在太感謝了,我為這題鑽牛角尖了兩個小時QQ
※ 編輯: MontoyaX (123.194.193.127), 09/19/2016 21:11:51
推 wcsuisui: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09/19 20:55
推 anomie111: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 09/19 21:21
→ anomie111: 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 09/19 21:22
→ anomie111: 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 09/19 21:22
→ anomie111: 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 09/19 21:23
→ anomie111: 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09/19 21:25
帥哥a晚安你好
您所說的應該是指電磁砲美琴修法提案版本的"要保人故意隱匿"所採的
排除要保人過失責任立場,這點我覺得就可以揮很久說修法後文義不清
,不過從您的解法似乎也認為分析64條也是本題的得分點之一囉?(不論結論為何)
而並不是保成擬答版本未分析64條的解法,我是否能如此解讀?
感謝協助~
推 wcsuisui: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 09/19 21:25
→ wcsuisui: 對題目有誤會 09/19 21:25
→ wcsuisui: 我是說我的回應XD 09/19 21:25
※ 編輯: MontoyaX (123.194.193.127), 09/19/2016 21:57:19
推 a9301040: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 09/19 21:50
→ a9301040: 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 09/19 21:51
→ a9301040: 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09/19 21:51
推 chris0843: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 09/19 21:59
→ chris0843: 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 09/19 21:59
→ chris0843: 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 09/19 22:00
→ chris0843: 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 09/19 22:01
→ chris0843: 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 09/19 22:02
→ chris0843: 違反問題。 09/19 22:02
→ chris0843: 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 09/19 22:03
→ chris0843: 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 09/19 22:04
→ chris0843: 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09/19 22:05
推 waiting5566: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09/19 23:24
推 newfrank: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 09/19 23:30
→ newfrank: 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 09/19 23:30
→ newfrank: 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 09/19 23:30
→ newfrank: 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 09/19 23:30
→ newfrank: 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 09/19 23:30
→ newfrank: 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 09/19 23:30
→ newfrank: 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 09/19 23:30
→ newfrank: 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 09/19 23:30
→ newfrank: 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 09/19 23:30
→ newfrank: 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09/19 23:30
→ a9301040: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 09/20 09:44
→ a9301040: 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 09/20 09:44
→ a9301040: 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 09/20 09:45
→ a9301040: 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 09/20 09:46
→ a9301040: 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09/20 09:46
推 GummyDeer: 他只問重大疾病保險金哦 兩個險種要分開吧 09/20 18:13
→ GummyDeer: 健康保險只要發生就是127的問題就是不賠 的確沒有64的 09/20 18:14
→ GummyDeer: 問題吧~ 09/20 18:14
推 GummyDeer: 64應該是在處理壽險的部分?印象中葉啟州老師的書是這 09/20 18:16
→ GummyDeer: 樣寫的 09/20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