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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3-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地方制度法83-4:「...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 舉 區...」 地方制度法83-5第二項:「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 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我的問題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是是由原本縣市內的山地鄉改制改制的嗎?(參地方 制度法83-2) 那83-4怎麼會出現改制前之「區」呢? 以及83-5「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從反面解釋,就是有不是從山地鄉直接改制者 所以我在想這邊這83-4的「區」跟83-5的不是直接改制者都是指原本是直轄市內的區,但 是之前地方制度法內有關山地原住民的部分尚未制定,於是在改制後變成山地原住民區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是否有誤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6.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704570.A.B18.html ※ 編輯: zaidiuz (39.9.16.80), 09/24/2016 16:10:01 ※ 編輯: zaidiuz (39.9.16.80), 09/24/2016 16:10:38
nicklee0921: 因為2010年五都升格時改制一次 後來考量原住民自治 09/24 16:41
nicklee0921: 才有所謂山地原住民區 除了桃園市復興區之外其他都 09/24 16:42
nicklee0921: 曾經先改制為區才改制為山地原住民區 09/24 16:42
zaidiuz: 謝謝n大! 09/25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