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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上說學者多數認為著手與否應比照82年第2次刑決 僅著手於加重構成要件而未著手性交者 不能以本罪之未遂論 除了222條第1項第4款以外 行為人已對被害人使用藥劑 則應認為著手 現在問題是 強制性交是否有像竊盜罪判斷著手的標準"以行竊目的接近財物,物色財物" 若完成222條之加重構成要件 而未性交者 不能論以未遂 性交以後則論以既遂 那未遂的範圍應如何界定(著手的起始點) 謝謝前輩們的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40.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5027799.A.F32.html
winu: 那肥宅進到教室用眼神意淫妹子時,不就已經著手221了? 09/28 10:17
by090406: 回樓上,不會,要不需其他行為介入且有密切關聯 09/28 12:13
NHB: 請問哪本書說"學者多數認為著手與否應比照82年第2次刑決"?? 09/28 12:14
回NHB大 艾倫 105年 刑法分則 P161 不過小弟也有勘誤 原文是學者認為 不是"多數"學者認為 ※ 編輯: maxim20xx (1.174.240.96), 09/28/2016 13:20:30
winu: XD 09/28 13:19
ericbaker: 著手的認定不就主客觀混合 v. 客觀危險? 222的問題應 09/28 17:05
ericbaker: 該也可以比照321 v. 320學說跟實務的差異處理吧 09/28 17:05
zzzmamie: 私以為應該是性器結合前,強制行為後XD 09/28 20:49
awse0621: 實施強暴、脅迫等行為就是著手? 10/01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