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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剛剛再看一篇行政程序的文章,裡面提到 公聽會除各種意見之蒐集外,事實之存否或評價, 乃至證據之提出在性質亦所不禁。 最後一句國文太差,完全看不懂,請問有人可以幫我解惑嗎? 謝謝!! 文章出處:網路上搜尋到的,行政法 程明修老師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58.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5649698.A.6C0.html
setsunabs: 不禁止,可評價,可提證 10/05 14:46
im31519: 亦=也 所=都是 也都是不禁止的,換句話說就是"都是可以" 10/05 14:47
tobey33338: 看懂了,謝謝兩位^ ^ 10/05 14:56
winu: 也是忍不住的意思 10/05 15:08
allen73420: 沒有禁止的意思 10/05 15:15
KTjason: 老師可以這樣寫 但考試我都只敢用直敘法 不敢用這種句型 10/05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