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good (薛)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刑法 272 與 275 之競合方式
時間Fri Oct 7 21:05:31 2016
※ 引述《h80053 (cyc)》之銘言:
: 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272 與 275 條如要競合 該怎麼寫會比較好
: 可以寫因為275有利於犯罪所以僅論275條加工自殺罪嗎!?
: 謝謝~
: 甲之父A因患癌至末期,痛苦不堪,為免插管之苦,乃哀求甲在其葡萄糖
: 點滴中注入毒藥,以求早日結束生命。甲見A已病入膏肓,且不忍A長期
: 受病痛支折磨,遂答應A支請求,將A毒斃。試問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97三等警察)X
:
按照通說 應該是直接論以275就好
類似於法條競合
如果再適用272
會對行為人的非難程度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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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xim20xx: 論以275 但從重量刑 不太確定 有錯請指證 10/07 21:11
推 silenthillwu: 應該是論以275,因為主要目的是加工自殺,不是為滿 10/08 11:52
→ silenthillwu: 足自己的目的而去殺人是幫助別人自殺。基於罪刑法定 10/08 11:52
→ silenthillwu: 應該是論以275,因為主要目的是加工自殺,不是為滿 10/08 11:53
→ silenthillwu: 足自己的目的而去殺人是幫助別人自殺。基於罪刑法定 10/08 11:53
→ silenthillwu: 原則,量刑部分應只適用刑法275加以量刑。(所犯輕於 10/08 11:53
→ silenthillwu: 所知,從其所犯。) 10/08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