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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初次看民法28條覺得有些疑惑? 依民法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我有疑惑的點在於(連帶)? 因為既然法人和有代表權的董事為同一個法人格關係 ,那麼董事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且不論違法或合法 就等於法人的行為吧! 那麼若依上述的見解董事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 應該就是等於法人的侵權行為,那麼法人一個人負責才對吧? 何來的董事與法人負連帶責任呢?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惑吧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6165520.A.D72.html
yanggiin: 法人自己不會做壞事呀!做壞事的是人,但如果因爲董事 10/11 14:05
yanggiin: 執行職務而對於他人為損害之行為,法人該為此負責,董 10/11 14:05
yanggiin: 事自己本身「也」是該負責,所以董事跟法人都有責任,因 10/11 14:05
yanggiin: 此連帶負賠償責任 10/11 14:05
tamama000: 每次看到商事公司法類的都默默流淚 10/11 14:13
waiting5566: 28條類似採早期法人擬制說的看法 你用法人實在說來 10/11 14:28
waiting5566: 解讀才會有覺得矛盾的地方 10/11 14:28
waiting5566: 目前通說已改採法人實在說下 法人本身已經可以構成18 10/11 14:31
waiting5566: 4的主體 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迂迴的用28條 10/11 14:31
HtcNewOne: 法人自己責任 10/11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