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y (shar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關於公務員任用法考科一題釋疑
時間Sun Oct 16 03:39:57 2016
今天看到一個題目 :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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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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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ry (36.230.16.28), 10/16/2016 03:41:00
※ 編輯: shary (36.230.16.28), 10/16/2016 03:41:44
推 laiahuei: 考試是一件事,任用是另外一件事! 10/16 09:16
推 chimeptt: 考試法第20條第2項+任用28第1項第六款去看看 10/16 10:12
→ chimeptt: 除了內亂外患,貪汙..等那些重大情事不能考外,可以給你 10/16 10:16
→ chimeptt: 考,但錄取不任用。同一樓說的考試歸考試,任用歸任用 10/16 10:16
→ chimeptt: 上面我打錯了,應該是考試法第12條第二項 10/16 10:18
推 emily6637: 可以考阿但是你考上了不會用你 考試法跟任用法的消極 10/16 13:21
→ emily6637: 資格不一樣 10/16 13:22
推 emily6637: 另外榜示錄取不等於考試及格 榜示錄取時還沒有取得公 10/16 13:27
→ emily6637: 務員身分 要訓練也及格之後才有 10/16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