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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題目 :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若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將予以解職, 並且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課本答案為正確 也就是解職後不能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但看了相關法條好像沒有敘明解職後 不得報名公務人員考試,此外以我的認知,解職後應能再重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 並未限制日後不得參加考試,請問課本的答案是否有誤呢?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6.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6560400.A.2FD.html ※ 編輯: shary (36.230.16.28), 10/16/2016 03:41:00 ※ 編輯: shary (36.230.16.28), 10/16/2016 03:41:44
laiahuei: 考試是一件事,任用是另外一件事! 10/16 09:16
chimeptt: 考試法第20條第2項+任用28第1項第六款去看看 10/16 10:12
chimeptt: 除了內亂外患,貪汙..等那些重大情事不能考外,可以給你 10/16 10:16
chimeptt: 考,但錄取不任用。同一樓說的考試歸考試,任用歸任用 10/16 10:16
chimeptt: 上面我打錯了,應該是考試法第12條第二項 10/16 10:18
emily6637: 可以考阿但是你考上了不會用你 考試法跟任用法的消極 10/16 13:21
emily6637: 資格不一樣 10/16 13:22
emily6637: 另外榜示錄取不等於考試及格 榜示錄取時還沒有取得公 10/16 13:27
emily6637: 務員身分 要訓練也及格之後才有 10/16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