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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大家 剛剛看到這篇新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陸軍專科學校楊姓講師,被控藉故帶女學員到摩鐵「休息」, 卻對她性騷擾,不僅又吻又抱,甚至厚臉皮訕笑說「我可以和妳共浴」、「我可以壓妳嗎 ?」醜事爆發後不僅以「乾爹」自居,為脫罪還硬拗被害人引誘他,校方調查屬實將他解 聘且今後不續聘,楊男竟打行政訴訟,抨擊校方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他敗訴,仍 可上訴。 我的疑問是 行政訴訟不是三級二審制嗎 到高等法院不就是二審了嗎 為什麼還可以上訴? 是我有哪些搞錯了嗎 ?還是哪裡沒讀清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88.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7029200.A.0A5.html
rilakkuma500: 原則上要從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亦即高行是第一審 10/21 13:54
a9504836: 記成地方行政法院->高等 好像是跟選舉訴訟搞混了 10/21 13:55
a9504836: 謝謝解答 回去會好好再詳讀一次 10/21 13:55
j550214: 地行是簡易跟交通 10/21 13:59
a9504836: 謝謝 了解了 10/21 14:09
tarantula610: 這種解聘是打撤消還是有確認存在與否? 10/21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