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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三則之一: 一、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 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 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所以實務改變見解,即使是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亦可論刑法 三百零七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78.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7068257.A.D91.html
fish612: 對 本罪不是身分犯,學說實務見解統一,少一個爭點要記 10/22 02:15
bling127: 原本的才對 10/22 11:46
crazylin924: 應該是考慮到徵信社 或是 狗仔猖獗之類的 10/22 11:55
ALJAZEERA: 學說實務統一見解惹 10/22 11:56
annnnvn: 魚哥又來發言XD 10/22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