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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死抬頭 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的善意第三人,對於其行為能力是否有要求? 87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是指善意第三人得「主張」系爭意思表示有效 此一主張是否屬於「單獨行為」之行使? 今天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得「主張」系爭意思表示有效之主體? 手邊的資訊好像都沒有談到這一塊 有高手能解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67.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7418296.A.F06.html
screwer5566: 我覺得他本質上也是意思表示,但由於法律上有特別規10/26 02:26
screwer5566: 訂了,所以解釋上他就是得單獨有效行使的意思表示10/26 02:27
adgjlsfhk123: 但書完全沒寫「主張」這個字吧。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10/26 03:29
adgjlsfhk123: 原先法律行為的效力,再來判斷是否能對抗,第三人10/26 03:29
adgjlsfhk123: 不必主張10/26 03:29
條文是沒有寫到主張,但是本魯參閱王澤鑑老師的民總,裡面寫道:「所謂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其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 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 有點類似單獨行為或意思表示的行使,行使過後再依主張有效與否異其後續的法律效果。
adgjlsfhk123: 但書的適用情況,邏輯上應該是通謀虛偽人對第三人主10/26 03:31
adgjlsfhk123: 張無效,而第三人可以對抗通謀虛偽人的主張10/26 03:31
※ 編輯: yanggiin (111.82.167.96), 10/26/2016 10:48:13
Hsin351: 第三人不包含當事人之繼承人、代理人、員工 10/27 10:03
Hsin351: 題目沒特別講 又考到這條 通常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10/27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