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rewer5566: 我覺得他本質上也是意思表示,但由於法律上有特別規10/26 02:26
→ screwer5566: 訂了,所以解釋上他就是得單獨有效行使的意思表示10/26 02:27
推 adgjlsfhk123: 但書完全沒寫「主張」這個字吧。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10/26 03:29
→ adgjlsfhk123: 原先法律行為的效力,再來判斷是否能對抗,第三人10/26 03:29
→ adgjlsfhk123: 不必主張10/26 03:29
條文是沒有寫到主張,但是本魯參閱王澤鑑老師的民總,裡面寫道:「所謂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其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
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
有點類似單獨行為或意思表示的行使,行使過後再依主張有效與否異其後續的法律效果。
推 adgjlsfhk123: 但書的適用情況,邏輯上應該是通謀虛偽人對第三人主10/26 03:31
→ adgjlsfhk123: 張無效,而第三人可以對抗通謀虛偽人的主張10/26 03:31
※ 編輯: yanggiin (111.82.167.96), 10/26/2016 10:48:13
→ Hsin351: 第三人不包含當事人之繼承人、代理人、員工 10/27 10:03
→ Hsin351: 題目沒特別講 又考到這條 通常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10/27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