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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第9條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請教 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問題 Q1: 不當黨產委員會屬於獨立機關嗎?但是又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限制。 Q2: 遭受不當黨產委員會行政處分,不服,可依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6項,向不黨黨產委員會『申請復查』,『復查不服者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訴願前置程序? Q3: 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為不當黨產委員會? Q4: 如果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長官會議 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不當黨產委員』會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服,提行政訴訟,被告機關為『行政院』 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6.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8263946.A.3C3.html
math14: 訴訟也是行政院嗎?獨立機關訴訟被告不是自己? 11/04 21:12
Jeffery71: 1是 2否,相當訴願 3是 4跟該決議無關 11/04 21:16
感謝
ovarbda: 獨立機關訴願是行政院不是自己 負監督之責 11/04 21:35
感謝
a9301040: Q4錯誤,公平會跟不當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11/04 22:26
感謝
a9301040: 對處分的救濟:復查→行政訴訟 11/04 22:27
ALJAZEERA: Q4 沒有訴願機關 可以看一下今天的停止執行新聞稿~ 11/04 22:47
感謝 ※ 編輯: xenonun (1.200.42.95), 11/04/2016 23:31:48 ※ 編輯: xenonun (1.200.42.95), 11/04/2016 23:33:15 ※ 編輯: xenonun (1.200.42.95), 11/04/2016 23:33:28 ※ 編輯: xenonun (1.200.42.95), 11/04/2016 23:33:42
Scansnap: 各說各話,北高行有發新聞稿,說復查相當訴願,但不當雄 11/05 00:40
Scansnap: 晚上說非行政處分故非訴願云云還要抗告,所以最高行還會 11/05 00:40
Scansnap: 表示意見,然後學者講評,現在的答案離考卷還相當遠 11/05 00:40
DongRaeGu: 從第九條的文義 應該就是類似公平會 復查即相當於訴願 11/05 00:49
DongRaeGu: 之救濟程序吧。 11/05 00:49
ultratimes: 救濟個鳥,都不當的東西還訴願個鳥東西 11/05 09:31
yeomanc: 訴願救濟程序會有一些特別的情況 11/05 10:46
yeomanc: 對教師來說就是申訴->在申訴->行政訴訟 11/05 10:47
yeomanc: 會計師懲戒 參考釋字295號 11/05 10:50
yeomanc: Q2的復查可以當做訴願來看待 11/05 10:53
yeomanc: Q2的行政訴訟前要先訴願是屬於訴願前置主義無誤 11/05 10:57
感謝
yeomanc: Q3跟Q4要看提起訴訟的處分是誰做成的 11/05 10:59
yeomanc: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條 11/05 11:01
DongRaeGu: KMT是比較想主張ultratimes的說法啊 直接進訴訟程序 11/05 11:02
ovarbda: 個人認為參考第十六條(?) 經聽證免訴願程序 覺得如果與復 11/05 11:43
ovarbda: 查情況一樣 卻沒寫在一起很奇怪 11/05 11:43
※ 編輯: xenonun (180.217.192.28), 11/05/2016 13:50:36
wieter: 有爭議的東西不會考???!!! 11/06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