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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俸給法第11條第1項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1.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我的想法:    如單列七職等,調任七到九職等職務,敘七本一。 2.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  這邊卡關了。不知道什麼情形才會未達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一直想成權理,     麻煩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04.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8336498.A.4AA.html
emily6637: 你直接看俸表就知道了 假設有人透過考績從薦七升到薦八 11/05 17:56
emily6637: 連續兩年都甲 就有辦法升到薦八了 但是只有敘薦七本二 11/05 17:57
emily6637: 薦七本二俸點(430) 薦八本一是(445) 11/05 17:58
gubber: 可是這樣不是沒有八職等資格,不是要先權理敘原俸級? 11/05 18:15
acid99: 我有另回一篇文,你再看看 11/05 19:21
emily6637: 俸給法不能只單看啦 你要結合任用和升遷甚至考績 11/05 20:29
emily6637: 推薦你看acid大的回文會更清楚 11/05 20:30
emily6637: 而且以我舉的例子不會沒有薦八資格阿 都二甲了當然能升 11/05 20:31
emily6637: 等 11/05 20:32
gubber: 謝謝emily6637和acid99板友:) 11/05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