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沒人發,刑法跟法緒可以考了 雖然詐騙集團應該還是比較怕到中國受審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刑法第5條,將加重詐欺罪納 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也賦 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指出,日前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 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 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 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提案中表示,多數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 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 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 許淑華因此提案,因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 象等情形,為維護台灣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 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的期待,也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法務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表示,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電信詐欺集團 犯罪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民眾在 國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 不起訴處分,將形成國際治安漏洞。 因此將電信跨國詐欺犯罪行為增列到刑法第5條中,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符 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法務部表示贊同。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1051115 http://appweb.cna.com.tw/webm/menu/akey/201611150066.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9412322.A.452.html
idaione: 屬地主義,這如何解釋,請求見解 11/18 04:02
winu: 例如甲乙丙在挪威利用網路通訊詐騙瑞典人。 11/18 08:21
winu: 但甲乙丙在挪威利用網路通訊詐騙湖南省在地人民,在修法前 11/18 08:23
winu: 直接用刑法第四條就可以處理,畢竟對岸仍是中華民國領土。 11/18 08:23
idaione: 感謝分享 11/18 08:58
Invincible99: winu大謝謝您,可是刑訴程序上不會有問題嗎? 11/18 09:53
cindycincia: 詐騙集團:太棒了! 11/18 13:31
edward0811: 罰則不是一樣輕嗎? 11/18 17:01
edward0811: 刑法1-7年, 100萬,會持續詐騙吧 11/18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