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9990263: 等高手解答了 11/29 23:46
→ neoa01: 294定位的問題,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 11/29 23:49
→ jiang2358: 個人意見偏向易台大,若本身沒有發生新的風險或升高原 11/29 23:49
→ jiang2358: 風險,應該就不用發動刑法吧 11/29 23:50
→ neoa01: 抽像-有行為+狀態直接預設有法益侵害 11/29 23:50
→ neoa01: 抱歉,沒看清楚問題。還煩請其他板友解答 11/30 00:04
推 a9990263: 我想可能是因為如果不定成有罪的話,就會間接鼓勵丟嬰 11/30 00:08
→ a9990263: 丟在醫院,或是把老人丟在安養院 11/30 00:08
→ louis123321: 就是有罪吧,判例判決不是都寫很明白了~? 11/30 00:10
→ louis123321: 把一個嬰兒丟在醫院就烙跑,檢察官說無升高風險不起 11/30 00:13
→ louis123321: 訴,…隔天應該檢察署就要被包圍了… 11/30 00:14
→ louis123321: 完全跟法務部函釋違背耶,這真的沒被再議成功嗎?xdd 11/30 00:27
→ a9301040: 分水嶺就是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吧 11/30 00:31
→ louis123321: 絕對不是...這至少94年左右就有判決了 11/30 00:37
→ louis123321: 而且判例8x年就在了阿 這一直是最高法院見解阿 11/30 00:38
→ a9990263: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的意思應該還是,另有其他義務人 11/30 00:40
→ a9990263: (依法令有扶助義務,如安養院或醫院)為之扶助、養育 11/30 00:41
→ a9990263: 還是不會成立本罪喔,我上面貼的文章裡有寫 11/30 00:41
→ louis123321: 醫院沒有養育的義務阿...醫院還要把嬰兒養大也太累.. 11/30 00:44
→ a9990263: 依法令或契約,如果是養老院應該是算契約 11/30 00:56
→ jiang2358: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 其中有一段 11/30 01:01
→ jiang2358: 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 11/30 01:02
→ jiang2358: 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 11/30 01:03
→ jiang2358: 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之罪 11/30 01:03
→ jiang2358: 但是就會如同104判決寫的,無異是鼓勵不法(鼓勵丟包)XD 11/30 01:13
→ louis123321: 題目是醫院跟嬰兒啦~不過回到考試 我都是默寫判例 11/30 01:19
→ louis123321: 就直接說丟包嬰兒該當遺棄,連抽象跟具體都不討論 11/30 01:20
→ louis123321: 印象中考古題有一年律師就是要你討論遺棄的實務 11/30 01:20
→ louis123321: 與學理,但這種擺明要你採學者見解的考題不多了~ 11/30 01:21
→ louis123321: 如果是單純的實例題 我就判例+結論寫完這題... 11/30 01:21
推 wowisgood: 這題就是爭點題 要把兩說寫出來啦 結論是什麼犯不重要 11/30 09:20
推 ultratimes: 爛法律爛函釋,刑法應該大量增加抽象危險犯才對 11/30 10:16
→ ultratimes: 有很多事情根本不用具體判斷,根本鼓勵鑽漏洞 11/30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