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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7條,老師之前曾先簡單介紹,他說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是形成權,所以三年時 效是除斥期間。 但 今天自己讀,讀到28條,時效會因天災事變等停止。 可是"除斥期間"不是無法中斷,必須"消滅時效"才能中斷嗎?那怎麼28條可以中斷呢?當然 情理上理解為什麼會訂這條,只是不懂這樣是否和一般"除斥期間"不同。 麻煩好心人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3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0600490.A.47E.html
Jeffery71: 中斷跟停止不同。 中斷後是重行起算,比方說重算5年 12/01 22:13
Jeffery71: 停止就..停止計算,之後會接著算 (不是重行起算) 12/01 22:16
J7565J: 原來如此!太感謝了! 12/01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