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hxiao: 我覺得可以適用耶 工會法第35條 要派單位應該可以=行使 12/07 10:17
→ lihxiao: 管理權之人 不過好像沒有派遣勞工提出申請過所以真正的 12/07 10:17
→ lihxiao: 結果我也不知道xd 12/07 10:17
→ nickfeng: 工會法Ꜷ,企業工會:公司法有控制與從屬企業,或金融 12/07 18:13
→ nickfeng: 我的想法,派遣勞工應該無法在派遣單位組成加入企業工會 12/07 18:13
→ nickfeng: ;派遣勞工應該得參加要派單位的企業工會。 12/07 18:13
但是派遣勞工參加要派公司工會 與要派公司協商
不一定能提升自己本身勞動條件
因為不一定能改變派遣公司給予的勞動條件(如薪資)
而要派公司工會要與派遣公司協商
至少需有該派遣公司半數勞工加入該工會,才能取得協商權
而加入或組成派遣公司工會
勞工被派遣到各個不同要派單位
較難凝聚向心力
而且台灣很多還是登錄型派遣
當要派公司不在與派遣公司簽約時
可能導致派遣勞工間接失業
※ 編輯: vvhaha (220.138.218.101), 12/07/2016 21: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