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razyloveyou: 我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1項不就是阿扁與阿珍 12/09 00:03
→ Crazyloveyou: 2項才是共同殺父 兒子殺父 兒子272 別人271 12/09 00:04
→ Crazyloveyou: 通常之刑就是271啊 12/09 00:04
→ Crazyloveyou: 這兩項是分開看的啦 共同殺父是2項 跟一項沒有關係 12/09 00:06
推 HtcNewOne: 盧武鉉 權良淑 12/09 00:17
推 confident: 你搞錯了!第1項在處理純正身分犯,第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 12/09 00:48
→ confident: 你的例子是不純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項(但其實是多餘的) 12/09 00:49
→ a9301040: 五樓也來考試啊 12/09 07:47
推 sophisycho: 你把272當作罪責要素(通說)可能比較好理解。兩人都 12/09 13:01
→ sophisycho: 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責層次上A因有較多的期待可能性 12/09 13:01
→ sophisycho: 所以加重 12/09 13:01
推 sturebecca: A與B共同殺A父=>A(殺自己直血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B 12/10 12:26
→ sturebecca: (共同實行但無特定關係)=>A與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 12/10 12:26
→ sturebecca: 成立殺直血尊親屬罪共同正犯,B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因 12/10 12:26
→ sturebecca: 刑31ii),若有錯請多指教(>__<) 12/10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