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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刑法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與B共同殺A父 依第一項意思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為272條共同正犯 第二項 補充第一項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問題: 依照法條內容 A 成立272條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9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212619.A.679.html
Crazyloveyou: 我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1項不就是阿扁與阿珍 12/09 00:03
Crazyloveyou: 2項才是共同殺父 兒子殺父 兒子272 別人271 12/09 00:04
Crazyloveyou: 通常之刑就是271啊 12/09 00:04
Crazyloveyou: 這兩項是分開看的啦 共同殺父是2項 跟一項沒有關係 12/09 00:06
HtcNewOne: 盧武鉉 權良淑 12/09 00:17
confident: 你搞錯了!第1項在處理純正身分犯,第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 12/09 00:48
confident: 你的例子是不純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項(但其實是多餘的) 12/09 00:49
a9301040: 五樓也來考試啊 12/09 07:47
sophisycho: 你把272當作罪責要素(通說)可能比較好理解。兩人都 12/09 13:01
sophisycho: 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責層次上A因有較多的期待可能性 12/09 13:01
sophisycho: 所以加重 12/09 13:01
sturebecca: A與B共同殺A父=>A(殺自己直血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B 12/10 12:26
sturebecca: (共同實行但無特定關係)=>A與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 12/10 12:26
sturebecca: 成立殺直血尊親屬罪共同正犯,B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因 12/10 12:26
sturebecca: 刑31ii),若有錯請多指教(>__<) 12/10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