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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題 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之非公務員 A 在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利於 B 之記載,依實務 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公文書之直接正犯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變造準公文書之教唆犯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C 但我的疑問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是一個純正身分犯嗎 而純正身份犯 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可能 除非所支配的第三人亦具備該身份 所以我認為答案應該是A 有人有其他看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4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954082.A.78B.html
LucianK: "純正身份犯實務上沒有間接正犯的可能"是哪裡看來的呢??12/17 14:02
a2161: 答案沒錯,你說的是多數說的見解,題目特別強調"實務"。12/17 14:06
a2161: 法大越考越難,讓人不知道怎麼唸。12/17 14:09
LucianK: 通說也認為具備身分的行為人該當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吧12/17 15:01
LucianK: ?12/17 15:01
LucianK: 只是不認同實務使不具身分行為的行為人去擬制成正犯 12/17 15:03
breezecheer: 代回12/17 16:03
breezecheer: 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覺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間接正12/17 16:04
breezecheer: 犯之適用,且刑法213:「公務員」、「明知」,所以12/17 16:04
breezecheer: 並沒有間接正犯之適用,我有查到97年度台上2915號判12/17 16:04
breezecheer: 決,他的內容有涉及這個觀念:「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12/17 16:05
breezecheer: 條,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12/17 16:05
breezecheer: 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而且我之前有做到類似觀念的12/17 16:05
breezecheer: 考題,所以我記得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本無法成立間接12/17 16:05
breezecheer: 正犯,C選項我根本完全不考慮的刪掉了@@12/17 16:05
breezecheer: http://i.imgur.com/FLPBuie.jpg 12/17 16:06
a2161: B大,你引的判決是在講刑法215條無間接正犯之適用,不是刑12/17 16:17
a2161: 法第213條,請看清楚。(重點在最後三行)12/17 16:18
breezecheer: 我知道這是在講215,但他的意思是跟213一樣適用不是12/17 16:26
breezecheer: 嗎?12/17 16:26
a2161: 判決的意思是,214是處罰213的接間正犯,但沒有其他條文處12/17 16:29
a2161: 罰215的間接正犯,所以215的接間正犯是不罰的。 12/17 16:30
a2161: 而且,題目是公務員利用非公務員,判決是非公務員利用公務12/17 16:32
a2161: 員,完全牛頭不對馬嘴。12/17 16:32
rl1024: 初五等真的拼考運的,愈考愈誇張,都不知道要怎麼唸
繼續加油了嗚嗚12/17 16:35
smart89214: 當初在寫的時候看到C也是直接刪掉12/17 23:18
smart89214: 因為補習班也是說身分犯不會構成間接正犯.. 而且公x12/17 23:18
smart89214: 王之後給的解答也是A,還以為自己賺到了... 12/17 23:18
※ 編輯: smart89214 (1.173.141.67), 12/17/2016 23:31:02
lyrics920: 出這種考題,往後可能要拿刑法專書來唸了! 12/18 11:16
lyrics920: 我當初就是這樣準備法大的 12/18 11:16
rl1024: 如果真的考不上,乾脆直接買專書來看好了 12/18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