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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從民國93年起從事房地產介紹工作,而其所得佣金一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民國10 4年1月國稅局查得此事,問國稅局應從哪一年度起核課某甲所得稅? (A)94年度(B)95年度(C)96年度(D)97年度 答案是C 我的思考邏輯是:94年度的核課期是94/6/1~101/5/31國稅局皆未發現因此不得在補稅處罰 ,又每一年所得都未申報因此核課期皆是7年,104年往後數7年是97年,但答案是96年度 ,請問我的思考方向錯在哪裡? 懇請大家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39.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2069830.A.0C5.html
goldenkiwi: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104年1月查得甲未申報綜合所得12/18 22:15
goldenkiwi: 稅,往前推七年→104年查得103年甲之所得,103年-7年=12/18 22:15
goldenkiwi: 96年12/18 22:15
原來是把年度搞錯了,實在是太謝謝你了QQ ※ 編輯: yichuandeyin (27.247.139.63), 12/18/2016 22:21:27 ※ 編輯: yichuandeyin (27.247.139.63), 12/18/2016 22: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