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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題題目說 有A1~A20 組成公益社團 但以A1~A3為當事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問當事人適格? 這題是要解這樣子嗎,如下: 一、敘述當事人適格的理論 二、舉出民訴§249I第3款 三、敘述選定當事人制度 四、舉出民訴§44-1 五、舉出民訴§44-3 六、敘述學說不以共同訴訟或訴訟性質為界線限定選定當事人制度 這樣子解答ok? 重點是否在於選定當事人不一定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才可以選定呢? 即使訴訟標的不須全體利益關係人合一確定,也可以使用選定當事人制度對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59.2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2562581.A.52C.html
mychat: 寫作業或許ok 考試絕對不ok 12/24 17:51
chris920309: 中姐姐!!!不管您怎麼寫都非常不歐K 12/25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