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用緊急避難 12/26 16:42
推 HSUS: 無法從外觀得知的話,應不構成此限制 12/26 17:12
推 Zeel: 通說不是認為正當防衛防衛情狀不用考慮有責與否? 12/26 17:17
推 wowisgood: 由客觀理智第三人判斷當下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至於是 12/26 17:59
→ wowisgood: 否為精神病患則是事後審查的問題,當然如果你會怕的話 12/26 17:59
→ wowisgood: 就用一樓的緊急避難即可過關 12/26 17:59
→ wowisgood: 通說對無責任能力人只有在手段上必要性縮減至不得已 12/26 18:01
不太明白 對A的防衛手段縮減 如果B主觀上不知的話就能阻卻違法?
※ 編輯: bensan (218.173.170.227), 12/26/2016 18:55:52
推 icu1003: 無責任能力的人侵害行為也屬於不法侵害,原則上是可以進 12/26 18:58
→ icu1003: 行正當防衛 12/26 18:58
所以通說的防衛手段縮減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是無責任能力人的才有適用
不知的狀況下就依照一般的正當防衛處理?
※ 編輯: bensan (218.173.170.227), 12/26/2016 19:04:11
推 ko74652: 原則上確實對無責任跟精神疾病要先迴避再迴避,但是精神 12/26 19:04
→ ko74652: 疾病無法外觀看出,無特殊認知不用迴避一樣適用正當防衛 12/26 19:04
→ ko74652: 杯 12/26 19:04
那麼假設題目中並沒有給出是否能從外觀得知是否為精神病患該怎麼論
需要寫出從外觀能得知 外觀無法得知2種狀況下分別論嗎?
另外 對無責任能力人行使攻擊性正當防衛的狀況 是否需要行為人主觀不知+不得已才能
阻卻違法? 如果只有不知或不得已可以嗎?
※ 編輯: bensan (218.173.170.227), 12/26/2016 19:13:10
→ goodbearz: 個人覺得先正當防衛不成再緊急避難,無論如何都可阻卻 12/26 19:19
→ goodbearz: 不需要走到第三階討論責任 12/26 19:20
→ winu: 精神病患要是砍人時精神狀態正常 12/26 19:53
→ winu: 並不適用19條。 12/26 19:54
→ winu: 這能從外觀判斷?! 12/26 19:54
推 xeriob021409: 題目如果沒給的話又想充大篇幅可以把外觀能否得知分 12/26 20:31
推 justwater: 你想太難了,就正當防衛就好,你的阻缺跟他的阻缺是兩 12/26 20:31
→ justwater: 回事 12/26 20:31
→ xeriob021409: 2種寫 但是防衛者的主觀只需要認識到防衛情狀(現在 12/26 20:32
→ xeriob021409: 不法侵害)以及防衛行為(認識到自己將做一個防衛行為 12/26 20:33
→ xeriob021409: )即可 12/26 20:33
推 bt011086: 正當防衛的限制,法理基礎在於禁止權利濫用,倘若外觀 12/27 06:48
→ bt011086: 上無辨識,自無權利濫用的問題,得逕行主張正當防衛, 12/27 06:48
→ bt011086: 不受限制。 12/27 06:48
推 bt011086: 如果要延伸思考,或許可以討論誤想防衛,但就「侵害」 12/27 10:40
→ bt011086: 的判斷,通說採事前(行為時)標準,以同樣脈絡去推論, 12/27 10:40
→ bt011086: 亦即是否構成權利濫用也採事前標準時,其正當防衛自不 12/27 10:40
→ bt011086: 受限制。 12/27 10:40
推 fatman5566: 正當防衛的限制基礎是法確證原則的利益下降吧 12/27 13:07
→ fatman5566: 權利濫用是在意圖式挑唆防衛的排除正當防衛效果的論理 12/27 13:07
→ fatman5566: 基礎 12/27 13:07
推 bt011086: 李允呈,刑法總則,六版,第231頁。 12/27 14:10
推 fatman5566: 書中指的『法規範與社會倫理角度考量』,其實就是指法 12/27 15:04
→ fatman5566: 確證利益的下降 12/27 15:04
→ fatman5566: 雖然老師書中指權利濫用,但權利濫用而可以限制防衛權 12/27 15:04
→ fatman5566: 能的原因也可以解釋為法確證利益的下降吧 12/27 15:04
→ fatman5566: 我是看許恆達老師的從個人保護利益重構正當防衛的文 12/27 15:05
→ fatman5566: 章理解的拉 12/27 15:05
→ bt011086: l 12/27 16:01
→ bt011086: 手機推文不能縮,可以加個“l”參考一下 12/27 16:02
推 waterlovers: 我覺得是誤想防衛,阻卻罪責故意,減輕或免除罪責 12/2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