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20xx (阿撐)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法 累積故意的行為競合
時間Mon Dec 26 22:11:28 2016
甲下毒在學校營養午餐中,造成學生35人死亡
這是屬於累積故意嗎
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第55條想像競合
可是我怎麼想都不對啊
甲具有殺害35個學生之故意
卻只成立一個殺人犯
請前輩解惑
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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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indmill5566: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12/26 22:19
推 wowisgood: 1.故意不必然為特定客體,這題為概括故意 12/26 22:32
推 wowisgood: 2.你想的是對的,成立35個殺人犯,但是只論一重處斷, 12/26 22:34
→ wowisgood: 成立跟處罰是兩回事 12/26 22:34
→ wowisgood: 因為畢竟只有1行為,避免重複處罰為想像競合的法理 12/2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