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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毒在學校營養午餐中,造成學生35人死亡 這是屬於累積故意嗎 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第55條想像競合 可是我怎麼想都不對啊 甲具有殺害35個學生之故意 卻只成立一個殺人犯 請前輩解惑 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2761491.A.AC6.html
windmill5566: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12/26 22:19
wowisgood: 1.故意不必然為特定客體,這題為概括故意 12/26 22:32
wowisgood: 2.你想的是對的,成立35個殺人犯,但是只論一重處斷, 12/26 22:34
wowisgood: 成立跟處罰是兩回事 12/26 22:34
wowisgood: 因為畢竟只有1行為,避免重複處罰為想像競合的法理 12/2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