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Wck: 你可以先想想321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為什麼要分開來 12/27 19:02
→ xj370793: 1.侵入住宅不代表必然毀越門扇,如推開紗窗進入就不構 12/27 19:04
→ xj370793: 成毀越 12/27 19:04
推 jiaren0819: 公職王的答案參考就好,如果行為人有萬能鑰匙,不就沒 12/27 19:13
→ jiaren0819: 有毁越的問題了 12/27 19:13
推 a127: 我記得多數實務見解是以時空密接犯意相連即可,不需事前有計 12/27 20:55
→ a127: 畫 12/27 20:55
推 Lawleit: 實務判例是侵入之始須有本罪之犯意始能成立加重,否則另 12/28 02:27
→ Lawleit: 行起意僅論普通犯罪。 12/28 02:27
→ Lawleit: 然後推開紗窗仍使紗窗失去防閑功能,亦能成立加重。 12/28 02:29
→ bt011086: 1、題目寫「闖入」,加重竊盜的部分寫侵入住宅就好,毀 12/28 10:22
→ bt011086: 越門扇是畫蛇添足,非寫不可也要用假設如何的方式寫。 12/28 10:22
→ bt011086: 2、後半部雖有強制性交之故意,但未著實,亦毋須討論加 12/28 10:24
→ bt011086: 重強制性交的問題。 12/28 10:24
→ bt011086: 「未著手實行」 12/28 10:24
→ bt011086: 3、本題似可討論有無225條乘機性交之著手。 12/28 10:28
推 Zeel: 225是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睡著不算吧 12/28 10:43
推 bt011086: 學者雖有不同意見,但這是實務的向來見解,請參48年台 12/28 12:31
→ bt011086: 上字910號判例,故認為有討論的空間。 12/28 12:31
→ louis123321: 從窗戶進來沒有"越"嗎? 12/28 14:16
推 bt011086: 從窗戶進去當然有越,但除非本題爭點太少,否則個人還 12/28 15:25
→ bt011086: 是認為毋須討論到毀越門扇及基礎行為單一及加重要件於 12/28 15:25
→ bt011086: 理由中敘明的問題(當然這是重要爭點沒錯)。以本題來說 12/28 15:25
→ bt011086: ,1、加重竊盜,2、討論侵入之初並無強制性交之故意, 12/28 15:25
→ bt011086: 援引82年第2次刑庭決議,且退步言之,亦未著手強制性交 12/28 15:25
→ bt011086: ,故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3、乘機性交(未遂),4、被教 12/28 15:25
→ bt011086: 唆人等價客體錯誤,5、共犯逾越。綜上,如果作答時間還 12/28 15:25
→ bt011086: 夠的話,就寫吧XD 12/28 15:25
推 ericbaker: 就那份擬答而言,實務認為不論構成幾個加重事由,都只 12/28 21:18
→ ericbaker: 成立一個加重竊盜,所以不會有過度評價的問題。 就這 12/28 21:18
→ ericbaker: 題來說,加重竊盜跟加重強制性交應該都可以成立,參酌 12/28 21:18
→ ericbaker: 前述實務見解,加重事由並非構成要件,仍不會有重複評 12/28 21:18
→ ericbaker: 價侵入住居的問題 12/28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