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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現在正在複習刑訴證據的部分 有兩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先進 唸的書是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 2013年版 第532頁的部分 如圖 http://i.imgur.com/iWU1ICM.jpg 螢光筆畫出的部分 我怎麼想也想不透 第一個問題是: 為何180II跟181能推出本法承認實質之共同被告可以作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個問題是想問我的想法有沒有錯或盲點: (前提:本法承認實質共同被告可以作證) 我的想法是覺得 承認實質共同被告可以作證感覺就是很怪的概念 因為畢竟是共犯一罪 難保作證時能明確切割自己犯罪和共犯(廣義)犯罪的範圍吧? 如果承認 這樣下來難保產生自證己罪的風險吧 煩請大家解答 謝謝 (抱歉 手機發文標題【問題】出不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1.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3084177.A.31F.html ※ 編輯: nhshlebron01 (140.116.1.136), 12/30/2016 15:50:13
CCWck: 181不就在講你第二個問題? 12/30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