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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應該不算課業問題 就是去法院的參觀的時候 看到準備程序 法官要律師對證人警詢筆錄表示證據能力意見 我的認知是 證據能力都是處理形式合法性問題 有沒有違法取得狀況 但 律師講說 沒有證據能力 理由是證人陳述不實 法官也照記 沒有指正 當場是覺得很怪 陳述不實與否 不是應該是證明力問題 是證言本身內容 請問是我的觀念有錯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8.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3197046.A.0DC.html
louis123321: 法官可以只要照記吧,判決再寫就好 12/31 23:23
LONGLONG: 跨年發問,夠認真 01/01 00:13
xj370793: 律師隨口虎爛,能唬到就贏ㄚ 01/01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