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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讀刑法跟法知遇到一個小問題 如下 刑法是說 登山團一起登山 遇到山難 其他人不救助 雖不作為 但有保證人地位 但法緒老師說 三五好友一起游泳 一人溺水 其他友人不救 不作為 無保證人地位 這兩個的例子都差不多 都是保證人地位當中的危險共同體 故想請問一下第二個例子具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49.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035713.A.D80.html
LWK: 關鍵在於是否是具有互助性質的共難團體,如果只是臨時組成的01/10 16:13
LWK: 玩樂活動,則沒有保證人地位的問題。01/10 16:13
windmill5566: 這兩個例子怎麼會差不多01/10 17:00
loveyou999: 那如果這3人是到一個危險地方游泳,這樣會有保證人地01/10 17:02
loveyou999: 位嗎?01/10 17:02
抱歉 我問題問得不夠詳細 假設他們游泳的地方是沒有救生員的 是一般的溪流 河邊等 那如果游泳非一般臨時提議 而是團體等 是不是就具有保證人地位了><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8:52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9:25
SPFH120: 如果像是那種溯溪團的,就可能具有保證人地位.01/10 17:37
windylight: 那如果改成三五好友一起登山呢?01/10 18:13
越聽越霧煞煞了.. 整理一下 是指說 無論從事何種行為(合法的) 只要是有特殊團體 例如:登山社、溯溪團等 都具有保證人地位 但若是對這方面都是外行人 朋友隨便相揪去玩水爬山等 就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是這個意思嗎... ※ 編輯: siibouf (42.72.151.17), 01/10/2017 18:30:59
ppingin: 給你個方向,為什麼危險共同體要有保證人地位?釐清了再 01/10 19:00
ppingin: 回去個案判斷。 01/10 19:00
isacjvdov: 關鍵在於危險共同體的定義 01/10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