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WK: 關鍵在於是否是具有互助性質的共難團體,如果只是臨時組成的01/10 16:13
→ LWK: 玩樂活動,則沒有保證人地位的問題。01/10 16:13
推 windmill5566: 這兩個例子怎麼會差不多01/10 17:00
推 loveyou999: 那如果這3人是到一個危險地方游泳,這樣會有保證人地01/10 17:02
→ loveyou999: 位嗎?01/10 17:02
抱歉 我問題問得不夠詳細
假設他們游泳的地方是沒有救生員的 是一般的溪流 河邊等
那如果游泳非一般臨時提議 而是團體等 是不是就具有保證人地位了><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8:52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9:25
→ SPFH120: 如果像是那種溯溪團的,就可能具有保證人地位.01/10 17:37
推 windylight: 那如果改成三五好友一起登山呢?01/10 18:13
越聽越霧煞煞了..
整理一下
是指說
無論從事何種行為(合法的)
只要是有特殊團體 例如:登山社、溯溪團等
都具有保證人地位
但若是對這方面都是外行人 朋友隨便相揪去玩水爬山等
就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是這個意思嗎...
※ 編輯: siibouf (42.72.151.17), 01/10/2017 18:30:59
推 ppingin: 給你個方向,為什麼危險共同體要有保證人地位?釐清了再 01/10 19:00
→ ppingin: 回去個案判斷。 01/10 19:00
推 isacjvdov: 關鍵在於危險共同體的定義 01/10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