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it: 這有防衛過當嗎?我覺得沒有耶 01/17 21:15
因為防衛手段是客觀檢驗 縱使行為人主觀誤認 應該必要性不會過
且乙是11歲 防衛手段須受合宜性限制 依然無法通過
我是這樣覺得啦 請指教
→ neoa01: 不是競合吧。TRS,23是在R阻卻違法事由討論、19在S罪責討 01/17 21:17
→ neoa01: 論 01/17 21:17
防衛過當是在罪責討論喔
推 Zyth: 我覺得有,乙11歲,而甲乙為鄰居,甲誤認的是小刀變手槍而對 01/17 21:18
→ Zyth: 於乙11歲的事實並無誤認。 01/17 21:18
→ Zyth: 若有,那就23但書及19條2項都可以適用,懇請指教。 01/17 21:19
所以考卷上不用處理競合的問題嗎
總不能說喜歡用哪條減罪責就用哪條吧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27:45
推 Zyth: 不是有刑法70條? 01/17 21:34
謝謝z大 因為刑法第70條老師沒教 我也不太知道該怎麼操作
但好像隱約知道題目該怎麼寫
→ googleit: 如果覺得兩個都成立,就分標並列吧,應該沒有競合不競合 01/17 21:37
→ googleit: 的問題。不過我是覺得11歲拿刀威脅,攻擊強度已經很高, 01/17 21:37
→ googleit: 迴避性防衛已經不足以防衛,採用攻擊型防衛應該尚未過 01/17 21:37
→ googleit: 當 01/17 21:37
縱使認為乙異常兇猛
乙仍是"無罪責者"
面對無罪責者的攻擊
應有社會倫理限制(合宜性)的檢驗
防衛手段必須先迴避 再防禦 最後才能攻擊
是艾倫課本上的整理
還是說這個不是通說 只是一些學者的意見
請前輩解惑 十分感謝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43:45
→ googleit: 呃 我就是採這個說法審查的,只是對於拿刀這件事情應該 01/17 21:46
→ googleit: 採取到多激烈的反擊程度上,可能比較見人見智啦 01/17 21:46
→ googleit: 11歲拿刀捅,閃得了、擋得住嗎?我個人是不覺得,但應 01/17 21:48
→ googleit: 該有論述空間 01/17 21:48
推 rrrachel: 你說的社會倫理限制是當通常遇到無罪責者應先採取的手段 01/17 21:48
→ rrrachel: ,但當無罪責者已經攻擊力強度很高的會採取攻擊型防禦 01/17 21:48
→ rrrachel: 並無不可 01/17 21:48
因為我就是很制式化的把構成要件檢驗
沒有像前輩們還去深思"持刀攻擊性的高低"
我當初腦中浮現的是乙持的是美工刀
看完前輩的論述後突然覺得乙持的+9屠龍寶刀
如果假設就是防衛過當
競合的部分引70條就可以了嗎
感謝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58:51
→ newfrank: 要不要考慮用誤想防衛和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避開這個爭 01/17 21:58
→ newfrank: 點。 01/17 21:58
→ maxim20xx: 誤響防衛沒有討論空間喔 紀綱之前有說過類似的問題 01/17 22:00
→ newfrank: 紀綱老師覺得誤想情狀未重大偏離嗎? 01/17 22:04
紀綱是說誤想防衛是原本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而自以為有
本題是有現在不法侵害但僅對不法高低有所誤認
故沒有誤想防衛的適用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2:08:17
推 Rexmb: 建議先討論23正當防衛,再討論後者,但本題沒有競合問題, 01/17 23:12
→ Rexmb: 因為在討論23條時不符合正當防衛,不成立。故只能依19條第 01/17 23:12
→ Rexmb: 二項減免其刑 01/17 23:12
→ Rexmb: 若要詳細,我可以洗完澡再回個文 01/17 23:12
推 wowisgood: 其實不用想太多,看題目有寫酒醉兩字就知道老師是想考1 01/18 11:26
→ wowisgood: 9條,直接業障重略過防衛過當就對惹 01/18 11:26
推 acid99: 正當防衛是R不是S,原波你搞錯了 01/18 22:37
推 acid99: 所以我的解法是:T構成要件該當;R 依13條評價防衛過當, 01/18 22:54
推 acid99: 故還有違法性不得阻卻違法;S 依19條II,得減輕其刑 01/18 22:54
推 acid99: (既然R跟S不是同一層次討論,當然不是你說的「競合」) 01/1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