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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鄰居,甲 30 歲,乙 11 歲。某日,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酒的 甲酒醉反應變差時,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不料 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 死乙。經調查,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3司 特三等 一) 這題小魯解到最後 發現在罪責層次有第23條第1項但書與第19條第2項的適用 當這兩條競合的時候應該要怎麼處理?? 懇請前輩解惑 感恩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44.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658113.A.59F.html
googleit: 這有防衛過當嗎?我覺得沒有耶 01/17 21:15
因為防衛手段是客觀檢驗 縱使行為人主觀誤認 應該必要性不會過 且乙是11歲 防衛手段須受合宜性限制 依然無法通過 我是這樣覺得啦 請指教
neoa01: 不是競合吧。TRS,23是在R阻卻違法事由討論、19在S罪責討 01/17 21:17
neoa01: 論 01/17 21:17
防衛過當是在罪責討論喔
Zyth: 我覺得有,乙11歲,而甲乙為鄰居,甲誤認的是小刀變手槍而對 01/17 21:18
Zyth: 於乙11歲的事實並無誤認。 01/17 21:18
Zyth: 若有,那就23但書及19條2項都可以適用,懇請指教。 01/17 21:19
所以考卷上不用處理競合的問題嗎 總不能說喜歡用哪條減罪責就用哪條吧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27:45
Zyth: 不是有刑法70條? 01/17 21:34
謝謝z大 因為刑法第70條老師沒教 我也不太知道該怎麼操作 但好像隱約知道題目該怎麼寫
googleit: 如果覺得兩個都成立,就分標並列吧,應該沒有競合不競合 01/17 21:37
googleit: 的問題。不過我是覺得11歲拿刀威脅,攻擊強度已經很高, 01/17 21:37
googleit: 迴避性防衛已經不足以防衛,採用攻擊型防衛應該尚未過 01/17 21:37
googleit: 當 01/17 21:37
縱使認為乙異常兇猛 乙仍是"無罪責者" 面對無罪責者的攻擊 應有社會倫理限制(合宜性)的檢驗 防衛手段必須先迴避 再防禦 最後才能攻擊 是艾倫課本上的整理 還是說這個不是通說 只是一些學者的意見 請前輩解惑 十分感謝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43:45
googleit: 呃 我就是採這個說法審查的,只是對於拿刀這件事情應該 01/17 21:46
googleit: 採取到多激烈的反擊程度上,可能比較見人見智啦 01/17 21:46
googleit: 11歲拿刀捅,閃得了、擋得住嗎?我個人是不覺得,但應 01/17 21:48
googleit: 該有論述空間 01/17 21:48
rrrachel: 你說的社會倫理限制是當通常遇到無罪責者應先採取的手段 01/17 21:48
rrrachel: ,但當無罪責者已經攻擊力強度很高的會採取攻擊型防禦 01/17 21:48
rrrachel: 並無不可 01/17 21:48
因為我就是很制式化的把構成要件檢驗 沒有像前輩們還去深思"持刀攻擊性的高低" 我當初腦中浮現的是乙持的是美工刀 看完前輩的論述後突然覺得乙持的+9屠龍寶刀 如果假設就是防衛過當 競合的部分引70條就可以了嗎 感謝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1:58:51
newfrank: 要不要考慮用誤想防衛和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避開這個爭 01/17 21:58
newfrank: 點。 01/17 21:58
maxim20xx: 誤響防衛沒有討論空間喔 紀綱之前有說過類似的問題 01/17 22:00
newfrank: 紀綱老師覺得誤想情狀未重大偏離嗎? 01/17 22:04
紀綱是說誤想防衛是原本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而自以為有 本題是有現在不法侵害但僅對不法高低有所誤認 故沒有誤想防衛的適用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4.161), 01/17/2017 22:08:17
Rexmb: 建議先討論23正當防衛,再討論後者,但本題沒有競合問題, 01/17 23:12
Rexmb: 因為在討論23條時不符合正當防衛,不成立。故只能依19條第 01/17 23:12
Rexmb: 二項減免其刑 01/17 23:12
Rexmb: 若要詳細,我可以洗完澡再回個文 01/17 23:12
wowisgood: 其實不用想太多,看題目有寫酒醉兩字就知道老師是想考1 01/18 11:26
wowisgood: 9條,直接業障重略過防衛過當就對惹 01/18 11:26
acid99: 正當防衛是R不是S,原波你搞錯了 01/18 22:37
acid99: 所以我的解法是:T構成要件該當;R 依13條評價防衛過當, 01/18 22:54
acid99: 故還有違法性不得阻卻違法;S 依19條II,得減輕其刑 01/18 22:54
acid99: (既然R跟S不是同一層次討論,當然不是你說的「競合」) 01/1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