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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MW12000 (BMW)》之銘言: : 各位晚安 : 小弟想請教一些刑法問題 : 板規好像規定課業文要講書名 : 這是出自於林東茂教授的刑法綜覽。 : 但因為書不在手邊,無法完整寫上 : 如有爭議,必屬小弟有問題,希勿誤會林教授 : Q1:正當防衛 : 在書中關於正當防衛的部份 : 書上說: : 正當防衛乃以正對不正,侵害者應承擔被反擊後的風險 : 防衛者所保護的利益 其價值無需大於反擊後所破壞的利益 : 正當防衛無需在保全與破壞兩者的利益作平衡 : 例如婦女遭性侵之際,持刀刺死犯人 正當防衛 : 小偷行竊 ,屋主持棍打死小偷 正當防衛 : 而他舉例的防衛過當是例如 : 弱女子搶劫 ,高大店員持球棒毆打 : 這種程度才是防衛過當 : (我是覺得正當防衛不是好像應該只能讓對方暫時失去不法侵害的行動 : 連受傷都不可以 ,何況是打死犯人 : 應該要考量保護的利益吧?) 正當防衛的手段必須要求最小侵害性 假設婦女被性侵 你可以切他的雞雞然後逃跑 你就不可以刺死他 小偷行竊 你可以打殘他 就不可以打死他 還記得103年有個退役軍人把小偷勒斃的事件嗎 當時法院判有罪 且103年地特立馬考出來 以考試的觀點來看 個人在最小侵害性的部分會採比較嚴格的檢驗 : Q2:保證人地位 : 寒夜晚上 : 武功高手某甲 ,遇到歹徒乙持武器強盜 : 某甲將乙擊倒在地 : 某甲雖知, 放著乙不管 乙會凍死 : 但還是離開了 , 乙也真的凍死 : 因為某甲沒有保證人地位, 也非所謂危險前行為 : 如果讓某甲有保證人地位 : 反而讓正當防衛變成類似不法侵害的地位 : 因此甲無罪 : (可能是我見識淺薄 ,對司法太過偏見, 一直認為要保護犯人人權 : 某乙真的死掉, 某甲真的沒關係嗎?) 危險前行為的重點在"危險" 因為正當防衛是法律所容許的行為 故為容許風險的一種 縱使有風險 也是可以容許的風險 且若承認甲有保證人地位 無異承認受侵害之人(甲)地位低於一般路人 一般路人看到乙受傷倒地不理會都不會成立犯罪 更何況是被乙侵害的甲 恐有輕重失衡之虞 您說的保護犯人人權 應該是指刑事訴訟法 而且在這題 不要忘了 在推論之前 甲也是犯罪嫌疑人 他也是需要保護的 也有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的適用 : Q3:保證人地位 : 甲男乙女 一夜情 甲男過度興奮 引起馬上風或心臟不適 : 甲請求乙女找救護車 : 但乙女怕自己一夜情的事情傳出去 眼睜睜看甲死去 : 因某女無保證人地位 無罪 : (讓人想到W小模, 假設W小模 沒有被強制性交 沒有被逼服毒 : 純粹身體不適死去, 小開沒報救護車 真的沒事嗎?) 一夜情不算特定共同體關係(砲友可能有討論的空間) 唯一可以凹的是乙女交配的行為是否為危險前行為 但馬上瘋或心臟不適非外觀可以觀察到的疾病 乙女對此無特殊風險認知 同理 小開對小模如果有特殊風險認知就有救助義務 若無則否 : Q4:正當防衛 : 某甲警察執勤時 ,歹徒某乙持刀攻擊 : 某甲拿鎗誤擊歹徒頭部, 當場斃命 : 某甲正當防衛 無罪 : (我是也覺得無罪啦 ,可是想到新聞嫌犯家屬吵鬧的樣子 : 又莫名其妙想到 某甲真的不算防衛過當或過失致死嗎?) 題目有講到"誤擊" 殺人罪無須討論 過失致死會成立 我個人覺得也是防衛過當 能打腳打手打雞雞 你就不可以打頭 且防衛手段是在客觀層次討論 不可以把行為人主觀放進來討論 如果手段過當就是過當 縱使行為人的防衛意思僅是打四肢或雞雞 亦然 這邊還請其他前輩解惑 : Q5: : 某甲獨居深山中 : 某天喝個大醉 ,練起槍法 : 耍槍到一半 ,某乙登山客迷路闖進來 ,靠近某甲背後想求救 : 被某甲轉身來個回馬槍當場斃命 : 甲雖然是自己喝醉 ,但因為沒犯意 ,不算原因自由行為 : 反而因為大醉判斷能力低落 以及獨居深山無法預見有人到來 : 無罪 : (看到這裡, 我已經對我貧弱的法學知識失去信心了 : 永遠都只想到最少都會有個過失致死 ,世界上真的有無罪的嗎?) 甲雖係自陷精神障礙 但對特定法益侵害無預見可能性 這是德國法323a 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 我國目前無處罰 回到過失致死 甲獨居深山 對於有登山客迷路知識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 故不成立 : Q6:客觀歸責 : 假設商店老闆 看到有人正暴怒的衝進來買菜刀球棒 : 或是已知長期被家暴的某太太 某先生 一臉愁苦哀傷絕望的跑來買毒藥 : 假如老闆都賣給對方 : 結果對方拿去打架鬥毆致人死傷 : 或是對方拿去毒殺配偶 : 老闆有無罪責? : (這題書上沒講答案, 但我已經崩潰了 ,老闆就是有錯啦!) 通常題目會告訴你老闆是否有特殊風險認知 例如98年高考一般行政 (三)節錄 乙知道甲長期受憂鬱症所苦 但沒有意識到任何異常而將菜刀賣給甲 反之 如果老闆從聊天過程得知甲買菜刀就是要殺小孩 如果還賣甲 就是幫助犯 假設題目沒有說老闆的主觀認知 你就只好用假設的方式把兩種可能都寫出來(考點少的話) 在考卷上假設一下 是不違反大清律例的 : 越看越一直想: : 刑法的案例討論, 應該本來就沒標準答案的吧? : 從原告被告的角度都不同 : 是否考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時 : 不用想那麼多 : 只要選一個立場 自圓其說下去就好? : 把基本三段架構寫好, : 別前後矛盾就好? : 所以應該只要總則篇記熟各種名詞的定義 : 分則就知道是什麼罪就好 : 不需要太鑽研分則嗎? : (三等一般行政 民刑總的話) : 懇請指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44.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782903.A.9B9.html
BMW12000: 真的非常感謝解答,很有幫助! 01/19 19:05
winu: m大今年應該榜上有名了 01/19 19:41
andyssfresh: 推 01/21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