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ㄎ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空白刑法問題?
時間Mon Jan 23 10:31:08 2017
行政院公告自91年開始,菸酒非屬公告列管之管制物品
從91年開始走私菸酒不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上之犯罪
假設某甲在90年一月走私菸酒,是否不再依本條例追訴
周易老師的書是認為法律變更 且是刪除處罰規定,我有詢問作者,老師的回答似乎認為這不是空白構成要件(我的理解)
但我翻了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103號解釋
還是覺得這是空白構成要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請問一下這條是不是在考空白刑法屬於法律變更還是事實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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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th14: 事實變更 無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01/23 15:27
→ goodbearz: 實務認為就是你衰小,別跟我扯法律變更 01/23 16:48
推 kyz: 事實變更 所以不適用第二條 01/23 20:19
推 Crazyloveyou: 空白刑法不就是192還是195 有點忘了 01/23 23:03
推 jjjjj18: 老實說,周易他們出的書要挑過,很多寫的狗屁不通,很多 01/24 09:03
→ jjjjj18: 見解是有問題的 01/24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