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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自91年開始,菸酒非屬公告列管之管制物品 從91年開始走私菸酒不再屬於懲治走私條例上之犯罪 假設某甲在90年一月走私菸酒,是否不再依本條例追訴 周易老師的書是認為法律變更 且是刪除處罰規定,我有詢問作者,老師的回答似乎認為這不是空白構成要件(我的理解) 但我翻了實務見解,例如大法官103號解釋 還是覺得這是空白構成要件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請問一下這條是不是在考空白刑法屬於法律變更還是事實變更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55.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5138671.A.0C9.html
math14: 事實變更 無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01/23 15:27
goodbearz: 實務認為就是你衰小,別跟我扯法律變更 01/23 16:48
kyz: 事實變更 所以不適用第二條 01/23 20:19
Crazyloveyou: 空白刑法不就是192還是195 有點忘了 01/23 23:03
jjjjj18: 老實說,周易他們出的書要挑過,很多寫的狗屁不通,很多 01/24 09:03
jjjjj18: 見解是有問題的 01/24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