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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自書本文字 "訴訟上和解經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當事人不得再 以上訴或抗告方法對之爭執,表示不服,更不得以該法律關係為標的 ,提起新訴,於此情形,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自應有 救濟之方法。" 書上標題寫: 訴訟上和解有瑕疵如何救濟? 我的問題是 1.訴訟上和解如有意思表示瑕疵,所獲得之法律效果應該是,無效或得撤銷, 但無效或得撤銷係一種法律行為,並非救濟方法,是寫錯了呢還是? 2.所謂救濟途徑指的應是"訴願""訴訟""再審"等等的方法,而不是無效或得撤銷呀? 3.標題寫的文字是不是有邏輯謬誤呢? 瑕疵的意思表示是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 並非救濟方法呀? 請教各位前輩先拜們的大德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55.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5165053.A.7EA.html
newfrank: 民訴380條2項、3項 01/23 18:13
dosandonts: 民訴第380條102年修正了~~~ 01/23 18:44
dosandonts: 第3項現在在第4項 01/23 18:45
chris920309: 中姐姐!!!您姐姐呢?她沒看到您又發文好好關愛你一下? 01/23 22:39
chungrew: 實務上很常見 01/23 22:52
dosandonts: 克里斯早安 吃飽了嗎? 我姊還在睡 01/24 09:04
dosandonts: 那我該怎麼讀書呢? 01/24 09:04
dosandonts: 要看實務? 01/24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