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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題目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樓,將家人的鞋子與傘桶、買菜推車等雜物堆置在樓梯間, 嚴重阻礙上下樓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樓的乙下樓時,不慎踩到鞋子摔傷。 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看過許多答案都說,成立過失傷害(沒有問題)。 但為什麼會成立故意犯下「刑法189-2」。 問題點:從題目似乎很難看出甲有「故意」阻塞逃生通道而後致人死傷的嫌疑... 如果只是單純論以過失,因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但如何知道甲是故意要讓人跌倒受傷的呢? 還是補習班老師的答案參考就好? 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73.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5922989.A.D89.html
rodmen: 這題我有印象 運氣好拿16分 02/01 12:37
silenthillwu: 這題成立189-2,會不會是因為「無過失責任」 02/01 12:41
newfrank: 189-2是公眾生命身體法益的具體危險犯,不要把過失傷害 02/01 12:45
newfrank: 的實害結果當作故意對應的對象。 02/01 12:45
silenthillwu: 所以189-2真的是無過失責任嗎? 02/01 12:50
wayhwa: 沒聽過[無過失責任]說法欸,我是用間接故意漠視結果發生 02/01 12:55
wayhwa: 來寫,結果好像12分而已 02/01 12:55
silenthillwu: 我在想189-2是否可以解釋為:阻礙逃生通道,故意或 02/01 12:57
silenthillwu: 過失致人死傷。故意或過失是我自己加進去的,但刑法 02/01 12:57
silenthillwu: 不是說要以明文規定為限嗎?沒有說過失,是不是就不 02/01 12:57
silenthillwu: 該處罰過失? 我對這個法條的邏輯解釋有疑問。說來說 02/01 12:57
silenthillwu: 去,主要是我覺得甲沒有故意要致人死傷的嫌疑,只是 02/01 12:57
silenthillwu: 圖自己方便而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已.... 02/01 12:57
newfrank: 刑法只有故意犯罪(13條)和過失犯罪(14條),從來就沒有無 02/01 12:58
newfrank: 過失犯罪(12條第1項),請你看完並思考別人的回文再回覆 02/01 12:58
newfrank: 。 02/01 12:58
silenthillwu: 就算說甲有不確定故意,但其發生真的不違背其「本意 02/01 12:58
silenthillwu: 」嗎?其本意真的是要致人死傷嗎?我真的懷疑 02/01 12:58
silenthillwu: 我知道條文沒有「無過失責任」,只是覺得這個法條如 02/01 13:00
silenthillwu: 果在這個題目中成立,似乎就符合「無過失責任」的定 02/01 13:00
silenthillwu: 義 02/01 13:00
silenthillwu: 或者,189-2屬於公共危險的範疇,只要符合前述構成 02/01 13:02
silenthillwu: 要件,不管是否故意致人死傷,即可成立該罪,是這樣 02/01 13:02
silenthillwu: 嗎?但這樣解釋就像是無過失責任的定義... 02/01 13:02
newfrank: 這條故意是指大眾生命身體法益侵害危險的認知意欲,不是 02/01 13:03
newfrank: 個人生命身體實害的認知意欲! 02/01 13:03
newfrank: 一直在說自己想說的,沒有看別人回文,我快要吐血了@@ 02/01 13:03
wayhwa: 啊,n大的意思是危險犯只要有認識結果危險,就能成立故意 02/01 13:04
wayhwa: 了是不是? 02/01 13:04
wayhwa: 啊我回慢了 02/01 13:04
newfrank: 回w大:是的 02/01 13:05
silenthillwu: n大我完全了解你的意思,但請仔細看我的推導過程。 02/01 13:06
silenthillwu: 無過失責任的意思就是「不管是否為過失,都要處罰」 02/01 13:06
silenthillwu: 所以即便沒有刻意致人死傷,只要有客觀遇見可能性, 02/01 13:08
silenthillwu: 導致風險實現,就可以處罰的話,這樣變成很多公共危 02/01 13:08
silenthillwu: 險罪都是「無過失責任」的討論範疇了,不是嗎? 02/01 13:08
newfrank: 你要怎麼推導隨你高興,不過把第1條和第12條第1項罪刑法 02/01 13:09
newfrank: 定忽略不看,這樣還能拿到分數的話,那我也是醉了XD 02/01 13:09
silenthillwu: 我的意思是會不會是法條制定不夠明確? 02/01 13:11
silenthillwu: 這樣的話,公共危險罪幾乎都是從客觀事實來判定主觀 02/01 13:13
silenthillwu: 意圖...似乎也是違反刑法的諸多概念呀... 02/01 13:13
windmill5566: 你知道間接故意嗎 02/01 13:13
silenthillwu: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預見其發生就是 02/01 13:16
silenthillwu: 意識到危險可能發生,問題是怎麼知道甲本意是要危害 02/01 13:16
silenthillwu: 他人呢? 02/01 13:16
silenthillwu: 我是覺得這題成立189-2也可議之處,因為也有一些補 02/01 13:19
silenthillwu: 習班沒有寫到這個法條...反而以其他法條代替 02/01 13:19
silenthillwu: 另外,回報n大,剛才Google一下,刑法上真的有很多 02/01 13:25
silenthillwu: 無過失責任的適用,而且通常用在公共危險罪章 02/01 13:25
silenthillwu: 我倒覺得這題比較符合無認識過失 02/01 13:33
wayhwa: 我越看越覺得原po是在講無過失責任=客觀構成要件,是嗎? 02/01 13:38
wayhwa: 更正:無過失責任=客觀處罰要件 02/01 13:43
samkivn963: 我那題寫189-2間接故意,拿了18 02/01 13:52
silenthillwu: 感覺這題沒有出得很好,因為很難看出甲阻塞逃生通道 02/01 14:08
silenthillwu: 的主觀意圖是什麼? 02/01 14:08
silenthillwu: 對,我感覺無過失責任有點近似客觀處罰條件...不管 02/01 14:11
silenthillwu: 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符合構成要件,都該當罪責 02/01 14:11
silenthillwu: 公共危險罪很多都適用「無過失責任」,因為幾乎都是 02/01 14:18
silenthillwu: 客觀行為樣態符合構成要件即可成立犯罪居多,不管行 02/01 14:18
silenthillwu: 為人是不是過失,都可以成立。如果照我自己這樣說, 02/01 14:18
silenthillwu: 似乎就可以成立189-2。問題是,這樣會不會又牴觸刑 02/01 14:18
silenthillwu: 法第12條? 02/01 14:18
silenthillwu: 而且如果結合刑事訴訟法的概念,罪疑唯輕原則,此題 02/01 14:22
silenthillwu: 罪證有疑,是否不應該當189-2? 02/01 14:22
silenthillwu: 最新看法:我覺得這題不該寫出故意或過失,因為有可 02/01 14:26
silenthillwu: 能是故意,也是過失。客觀行為樣態符合189-2,須負 02/01 14:26
silenthillwu: 起無過失責任。因為189-2沒有寫出一定要故意阻塞逃 02/01 14:26
silenthillwu: 生通道,也就是不是故意也能成立嗎?請各位想想看 02/01 14:26
silenthillwu: 後來發覺這題若要成立189-2,根本不用探討主觀有無 02/01 14:45
silenthillwu: 故意... 02/01 14:45
newfrank: 首先,因為第12條明文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且 02/01 14:51
newfrank: 同條第2項規定過失犯處罰,以有明文者為限,所以分則的 02/01 14:51
newfrank: 條文沒有特別規定過失致xxx或是因過失犯xx項之罪的話, 02/01 14:51
newfrank: 就是故意犯。 02/01 14:51
newfrank: 再來,第189條之2明明是規定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 02/01 14:51
newfrank: 健康,你偏偏要遮住危險不看,說是保護生命身體法益,這 02/01 14:51
newfrank: 種突破文義解釋的解釋方法根本就是錯誤的。 02/01 14:51
newfrank: 第三,我們只能討論,這條將的行為態樣和生命身體健康法 02/01 14:51
newfrank: 益,用具體危險犯設計是否恰當,會不會保護過早違反刑法 02/01 14:51
newfrank: 謙抑性或比例原則,不能拿實害犯的實害結果來檢討行為人 02/01 14:51
newfrank: 主觀要件是否該當。 02/01 14:51
newfrank: 最後,題目的確沒有給行為人主觀要件,所以要用客觀情境 02/01 14:51
newfrank: 和常人認知去推導,不過這題是考刑法,你用罪疑微輕去解 02/01 14:51
newfrank: 分數會很難看。 02/01 14:51
newfrank: 另外提一點,客觀處罰條件的確不用主觀認知該要件,不過 02/01 14:51
newfrank: 對於其他客觀構成要件仍然要有故意或過失,你很多觀念都 02/01 14:51
newfrank: 有問題,可能需要重念刑總。 02/01 14:51
newfrank: 這是最後一次回文,之後不會再回了,祝你早日釐清這個詭 02/01 14:51
newfrank: 異的疑問。 02/01 14:51
cindycincia: 沒有寫出故意過失代表這條廢文超越了第十二條 02/01 19:18
r5320257: 這題不就很明顯在考加重結果犯的問題嗎= =… 02/02 00:28
qadg9988: 題目提及嚴重阻礙上下樓通行即符合加重結果犯的其一要 02/07 18:17
qadg9988: 加重結果犯三要素(故意加過失、法有明文、行為人能能預 02/07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