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uis123321: 這去年有決議 02/02 00:14
→ Zyth: 感謝l大大! 查到了105.15th民議 嚇死人 讀到舊東西會出事 02/02 00:20
推 bseiqwkbk: 而且這去年貌似考過... 02/02 09:49
→ JihadiHaHa: 楊老師的文章可以看一下,不長 02/02 10:14
→ Zyth: 感謝大大 02/02 12:52
推 zakijudelo: 楊芳賢很常出題嗎?該不會是低調的放暗器高手? 02/02 14:45
推 newfrank: 這不算暗器吧,孫森焱老師的債總也有討論這問題,只是孫 02/02 17:04
→ newfrank: 老師是採第2次債權讓與因標的不能而類推適用246條債權讓 02/02 17:04
→ newfrank: 與契約無效見解。 02/02 17:04
推 EOMing: 就邏輯上可能的兩說並陳 結論敘明理由採一說即可 像本問題 02/03 01:20
→ EOMing: 小弟反傾向無效說 理由是債之相對性 債權讓與後 債之雙方 02/03 01:21
→ EOMing: 已不復同 準此 準物權行為因區分債權或無體財產權而有所異 02/03 01:23
→ EOMing: 於債權之讓與採無效說 於無體財產權之讓與採效力未定說 02/03 01:24
→ EOMing: 楊師的Viewpoint拿來充實也不錯 暗器言重了 楊在不當得利 02/03 01:29
→ EOMing: 對最高法院的見解 也有"指正" 民179 致他人受損的致字 02/03 01:31
→ EOMing: 不宜解為因果關係 而係關聯財產損益變動的主體 02/03 01:33
→ EOMing: to (x) and then (v) ?! 02/03 01:43
→ EOMing: 關係聯結損益變動雙方 利益von損害 not 利益to損害 02/03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