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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台上1825判決 按債權讓與係準物權行為,於債權讓與契約發生效力時,債權即行移轉於 受讓人,讓與人因而喪失其收取權與處分權,對該債權已不具處分之權限 ,故債權人為雙重讓與時,第二受讓人係受讓不存在之債權,原屬標的不 能,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類推適用,第二次債權讓與契約 應為無效,換言之,第二次債權讓與契約之受讓人並未因讓與而取得該債 權。 剛做題目時查到這個判決 好像怪怪的? 第二次讓與契約會無效嗎? 假設 債權讓與人:甲 第一次受讓債權人:乙 第二次受讓債權人:丙 債權:A 甲於2月2日把A給乙 再於2月5日把A給丙 2月5日把A給丙應該是「無權處分」 所以效力未定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8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5965188.A.9C0.html
louis123321: 這去年有決議 02/02 00:14
Zyth: 感謝l大大! 查到了105.15th民議 嚇死人 讀到舊東西會出事 02/02 00:20
bseiqwkbk: 而且這去年貌似考過... 02/02 09:49
JihadiHaHa: https://goo.gl/C89QCY 02/02 10:14
JihadiHaHa: 楊老師的文章可以看一下,不長 02/02 10:14
Zyth: 感謝大大 02/02 12:52
zakijudelo: 楊芳賢很常出題嗎?該不會是低調的放暗器高手? 02/02 14:45
newfrank: 這不算暗器吧,孫森焱老師的債總也有討論這問題,只是孫 02/02 17:04
newfrank: 老師是採第2次債權讓與因標的不能而類推適用246條債權讓 02/02 17:04
newfrank: 與契約無效見解。 02/02 17:04
EOMing: 就邏輯上可能的兩說並陳 結論敘明理由採一說即可 像本問題 02/03 01:20
EOMing: 小弟反傾向無效說 理由是債之相對性 債權讓與後 債之雙方 02/03 01:21
EOMing: 已不復同 準此 準物權行為因區分債權或無體財產權而有所異 02/03 01:23
EOMing: 於債權之讓與採無效說 於無體財產權之讓與採效力未定說 02/03 01:24
EOMing: 楊師的Viewpoint拿來充實也不錯 暗器言重了 楊在不當得利 02/03 01:29
EOMing: 對最高法院的見解 也有"指正" 民179 致他人受損的致字 02/03 01:31
EOMing: 不宜解為因果關係 而係關聯財產損益變動的主體 02/03 01:33
EOMing: to (x) and then (v) ?! 02/03 01:43
EOMing: 關係聯結損益變動雙方 利益von損害 not 利益to損害 02/03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