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yth (艾嫚.娜塔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103高考(人事)民法第一題(死亡宣告)
時間Mon Feb 6 17:00:07 2017
※ 引述《eatbook (把書啃光光)》之銘言:
: 婚姻可以溯及既往?無效婚姻復活了?
: 題目改乙丙若84.10.1結婚就沒問題?
: ?
請問大大這是林政豪老師第幾版的「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我的第五版(2016年2月)頁1-56則是寫:
乙、丙結婚時(831001)尚未作成死亡宣告(840501),故乙、丙之結婚
原則上應屬重婚而無效。
然嗣後甲經死亡宣告,解釋上乙、丙結婚時甲已經推定死亡,故甲、乙之
婚姻關係應於甲受死亡宣告時(另有認為於乙、丙再婚時)消滅,則乙、丙
之婚姻即非重婚而有效。
好像版本不同?擬答內容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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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atbook: 我手邊是 2015年6月 4版ㄧ刷 02/06 17:27
→ eatbook: 可否拍你的版本借我參考? 02/06 17:27
推 newfrank: 這是採死亡宣告消滅婚姻關係見解的解法吧 02/06 17:46
→ Zyth: 好,等我回家 02/06 17:54
推 eatbook: 2016版本,"乙、丙之婚姻即非重婚而有效" 02/06 21:34
→ eatbook: 我也覺得怪怪的,甲死亡宣告後,乙丙婚姻怎麼變有效了 02/06 21:36
→ CCWck: 重婚要有前婚姻關係 甲推定死亡時間在乙丙結婚前 02/06 22:59
→ CCWck: 其前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無須再去考慮乙丙是否善意 02/06 22:59
→ CCWck: 最高法院98台上374 02/06 23:01
→ Zyth: 謝謝樓上大大 02/0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