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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其所有之土地周圍設置圍籬,遭 A 市主管機關函文告知,該路面經調閱民國 79 年 航照圖後,已於該年供公眾通行,且該路段為計畫道路並由公所養護多年,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路障清除,因旨揭道路遭私人堆放圍籬,屬於路障行為屬實,已影響行人通行安全,違反該 市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 8 條規定必須附 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 33 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及第 33 條:「違反第 16 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限期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如 逾期未拆除將依法開罰。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經 A 市政府以該函僅屬於行政指導, 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請分析該函文之性質並說明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問題: 解題書上是解說 1.提起撤銷訴願和撤銷訴訟 這我沒有問題~但是... 2.另提起確認訴訟來確認地役關係 我的問題就是根據第六條第三項的補充關係 可以提起撤銷就不能提起確認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63.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6556878.A.5BD.html
eason0808: 我個人直覺 覺的提確認後再接著提行訴117停止執行,不 02/08 21:08
eason0808: 知這樣對嗎? 02/08 21:08
wowisgood: 可是這題是被行政處分搞耶,肯定是撤銷吧,而且確認後 02/08 22:59
wowisgood: 面是接假處分,根據299不能提停止吧 02/08 22:59
newfrank: 這是中間確認之訴吧,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和中間確認之訴 02/08 23:11
newfrank: 的訴訟標的不一樣,前者是原告對拆除處分違法損害其財產 02/08 23:11
newfrank: 權之主張,後者是原告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主張。 02/08 23:11
newfrank: 只是行政訴訟法好像沒有中間確認之訴的明文規定@@ 02/08 23:11
goodbearz: 市政府誤解,這並非行政指導而是行政處分 02/10 08:34
goodbearz: 先要求相對人行為,又告知不行為的處罰 02/10 08:35
goodbearz: 與相對人行為不行為皆無處罰的行政指導不同 02/10 08:36
goodbearz: 本函係要求行為人「拆除違法建物」的下命處分 02/10 08:38
goodbearz: 因此需要打撤銷訴訟 撤銷不行,再來確認訴訟 02/10 08:39
goodbearz: 為什麼不打訴願呢 因為已經被市府駁回訴願了 02/10 08:43
goodbearz: 撤銷和確認是先後關係,不是互斥 02/10 08:44
goodbearz: 希望我沒有想錯@#@ 02/10 09:42
cityman0915: 說是行政指導我也覺得怪怪的,明明已經影響甲的權利 02/11 13:03
cityman0915: 已經有形成處分性職了 02/11 13:04
Jeffery71: 公用地役-是因"事實"而形成,救濟以確認訴訟。 02/17 19:01
Jeffery71: 該處分,可能是以形成公用地役,認為是道路,而處以罰鍰+ 02/17 19:02
Jeffery71: 回復原狀。救濟要以訴願、撤銷訴訟。 02/17 19:03
Jeffery71: 公用地役,只是該處分根據的事實而已。 02/17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