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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93問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想請問一下,實務上,被告被警局逮捕送至警察局做完筆錄後,送給檢查官做完偵查筆錄 ,再到向法院聲請羈押,然後法院召開羈押庭,這一切都是要在被逮捕的24小時內完成 嗎?還是說只要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有在24小時內就好,法院要訊問時已經超過被逮捕的 24小時這樣可以嗎? 103年的原住民五等就有考類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81.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6613044.A.6F2.html ※ 編輯: jason748 (114.26.81.230), 02/09/2017 12:04:52
newfrank: 24小時內聲請羈押就符合(憲法本文第8條第2項、刑訴第93 02/09 12:48
newfrank: 條第2項) 02/09 12:48
billy40215: 你是說第49題吧?答案是C,刑訴第93條第五項:法院於 02/09 16:22
billy40215: 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並沒有限制一定要在24 02/09 16:22
billy40215: 小時內處理完 02/09 16:22
cindycincia: 即時,科科 法官說幾點就幾點 出去玩沒空 02/09 20:58
audewu: 是的,從警察逮捕那一刻起算,是警檢共用24hr 02/09 23:48
goodbearz: 24小時16警8檢,計算實際司法程序時間 02/10 09:48
goodbearz: 排除交通在途、等候律師等時間 02/10 09:48
goodbearz: 沒人用全部經過時間來算的,算下去會死人= =+ 02/10 09:50
liberating: 法院收到人犯之後就跟24小時計算無關了 02/10 19:17
Crazyloveyou: 這是刑訴的問題 02/11 18:36
lightning17: 法官不用睡覺膩(誤 02/11 21:51
Fongin: 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02/13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