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alterC: 注意A選項的“執行名義成立後“ 02/10 18:51
各位前輩們好,做考古題的時候在強制執行法這邊遇到一個問題,
104年司律一試選擇題第53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某不動產之確定判決者,如該不動產於強制執行時為第三人占有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第三人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之繼受人,債權人倘未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
不得對於該第三人逕為執行。
(B)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之權利者,法院發命令將該權利移轉予債權人,如該
第三人拒絕履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
正確答案是B,理由是因為強制執行法第126條。我看補習班的解答也是丟一個法條就結束了。
但是選項A,如果第三人是繼受人的話,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二,執行力不是擴張及於當事人之繼受人?
但是我記得在這邊繼受人又要分成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繼受;訴訟標的物的繼受而有執行力擴張及不及的問題。
(A)選項感覺看不出來是哪一種繼受人,題目只說交出不動產,可能是本於債權請求也可能是本於物權請求吧?
不太明白A選項究竟怎麼看出來是正確的...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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