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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 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一)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 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 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 分) (三)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 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想請教第二小題 高上解答是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七款: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 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職王則是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六款: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 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哪個解法才是對的?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 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 分) 高上解答認為該司機接送局長上班亦屬達成國家任務行為 故難認非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之行為 故司機如有過失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公職王 局長雖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但並非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 務上義務,並非與其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故騎士之受傷應依民法規定請求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請求權基礎 同樣想請教哪個解法才是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58.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7034906.A.BE7.html ※ 編輯: shadowpriest (114.34.158.29), 02/14/2017 09:28:02
aleventy: 應該只能等成績出來,大家拿分數出來比才知道考官的標準 02/14 13:38
ok5566: 李澤老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6sqLH5jPLI 02/14 15:20
er118486: 怎麽有附個補教影片 上面還是垃圾 02/17 13:12
er118486: 我會清掉它 02/17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