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diuz (完好無缺)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關於騎樓的性質?
時間Tue Feb 14 23:51:58 2017
一、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D)減免其地價稅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屬於私有公物?
(A)二二八紀念公園
(B)商店騎樓
(C)中山高速公路
(D)臺灣大學
答案B
三、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B)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
(C)騎樓所在地市政府之國家賠償責任
(D)騎樓建商之承攬人責任
答案C
做了這些題目後對騎樓的定位產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題中,答案是A代表騎樓並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可是我查了一下資料:
「所謂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時針對該土地,學
理上稱之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題,騎樓是屬於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騎樓的性質是屬於什麼呢?
2.
在陳治宇老師的書上寫說:至於店面之騎樓,雖然可理解因其空間之供公用,但公行政並
未管領其物,亦未將其提供公用,應非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在騎樓受傷
應該是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題卻又說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搞得我
好亂@@
想詢問一下各位前輩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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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WK: 公用地役關係是既成道路 02/15 09:13
→ LWK: 公物的國賠責任是採管理權歸屬說 所以私人騎樓只要管理權還是 02/15 09:14
→ LWK: 政府,就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02/15 09:14
推 iop15963: 推樓上,剛好解我疑問 02/15 12:54
→ tarantula610: 推推 02/15 14:38
→ s488716: 騎樓管理權是否屬於政府有疑義。 02/15 15:57
→ s488716: 交通管理角度而言好像是,但是騎樓平整跟政府應該沒關係 02/15 15:58
→ s488716: 騎樓平整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一節,是否有法律依據供參? 02/15 15:59
→ kuroobi: 騎樓是私人所有權、公眾使用權,政府提供優惠使建物在建 02/15 18:15
→ kuroobi: 立初始即提供騎樓設置 02/15 18:15
推 newfrank: J564騎樓只是受道交條例限制,未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兩者 02/15 21:37
→ newfrank: 差別在於有無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的適用,前者仍在社會義 02/15 21:37
→ newfrank: 務範圍內(民法第765條法令限制範圍內),無須給予徵收或 02/15 21:37
→ newfrank: 特別犧牲補償;後者則有。 02/15 21:37
→ zaidiuz: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解答 02/15 22:44
推 bigstupidjan: 推 02/16 16:28
推 container: 騎樓的稅金有減免規定嗎? 02/16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