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o8847: 874? 02/16 20:39
我打結的地方是 內部關係人的債務關係 為何會視為第二次序抵押權的實行
而導致丁有優先受償之權
874不是這個吧
→ newfrank: 強執第98條第3項 02/16 20:41
→ newfrank: 擔保物權原則採塗銷主義,例外採承受主義。 02/16 20:41
同上 不懂
→ Drbigbird: 請分類 02/16 20:55
手機發文跑掉了 已改
※ 編輯: swgun (114.25.5.252), 02/16/2017 21:04:17
推 newfrank: 抱歉,現在才看懂原po的疑問,爭議點應該是在於戊依照87 02/16 21:51
→ newfrank: 9條第1項承受甲對乙的債權時,為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原 02/16 21:51
→ newfrank: 本甲對丙的抵押權)會因為法定債權移轉而從屬移轉由戊享 02/16 21:51
→ newfrank: 有(民法第295條第1項本文),這裡的確會產生原po的疑問, 02/16 21:51
→ newfrank: 亦即,當初丁對戊的債權並沒有以丙所有的不動產提供抵押 02/16 21:51
→ newfrank: 擔保,此時為何能夠由丁優先受償丙所支付的分擔額,我想 02/16 21:51
→ newfrank: 這是立法漏洞,應該類推適用第881條物上代位性,於丁對 02/16 21:51
→ newfrank: 丙戊抵押權因塗銷範圍內,發生以戊對丙的受償金額內的權 02/16 21:51
→ newfrank: 利質權(未支付)或動產質權(已支付)。 02/16 21:51
推 airplane0525: 875-4第2款,就是丁先於戊而對丙求償依據 02/17 14:51
→ newfrank: 你確定875-4第2款是這樣用的嗎?要不要再看看構成要件是 02/17 16:26
→ newfrank: 在規範誰的抵押物。 02/17 16:26
推 airplane0525: 眼殘看錯,謝謝指正。 02/17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