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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債權人 對乙有1000萬債權 為擔保債權 丙就a地 戊就b地 為甲設定抵押 均未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 戊又為擔保1000萬債權 就b地對 丁設定抵押權 此時甲依875-1向戊請求拍賣 因875-2 丙有內部分擔額度500萬 戊得依875-4一款向丙請求應分擔部分 問題在此 函授聽到老師說 丙支付戊此一分擔時 乃是丁對戊實行抵押權 有優先清償戊對丁之債務 這裡我想不出來法條依據為何 為什麼這裡沒有債之相對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5.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7246914.A.8BF.html ※ 編輯: swgun (114.25.5.252), 02/16/2017 20:13:47
leo8847: 874? 02/16 20:39
我打結的地方是 內部關係人的債務關係 為何會視為第二次序抵押權的實行 而導致丁有優先受償之權 874不是這個吧
newfrank: 強執第98條第3項 02/16 20:41
newfrank: 擔保物權原則採塗銷主義,例外採承受主義。 02/16 20:41
同上 不懂
Drbigbird: 請分類 02/16 20:55
手機發文跑掉了 已改 ※ 編輯: swgun (114.25.5.252), 02/16/2017 21:04:17
newfrank: 抱歉,現在才看懂原po的疑問,爭議點應該是在於戊依照87 02/16 21:51
newfrank: 9條第1項承受甲對乙的債權時,為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原 02/16 21:51
newfrank: 本甲對丙的抵押權)會因為法定債權移轉而從屬移轉由戊享 02/16 21:51
newfrank: 有(民法第295條第1項本文),這裡的確會產生原po的疑問, 02/16 21:51
newfrank: 亦即,當初丁對戊的債權並沒有以丙所有的不動產提供抵押 02/16 21:51
newfrank: 擔保,此時為何能夠由丁優先受償丙所支付的分擔額,我想 02/16 21:51
newfrank: 這是立法漏洞,應該類推適用第881條物上代位性,於丁對 02/16 21:51
newfrank: 丙戊抵押權因塗銷範圍內,發生以戊對丙的受償金額內的權 02/16 21:51
newfrank: 利質權(未支付)或動產質權(已支付)。 02/16 21:51
airplane0525: 875-4第2款,就是丁先於戊而對丙求償依據 02/17 14:51
newfrank: 你確定875-4第2款是這樣用的嗎?要不要再看看構成要件是 02/17 16:26
newfrank: 在規範誰的抵押物。 02/17 16:26
airplane0525: 眼殘看錯,謝謝指正。 02/17 16:59
sampsonhugh: 歡迎善用此信箱 https://goo.gl/uiYHvS 03/12 20:56